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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加强高龄高危孕产妇救治 设立妇儿高危三级救治中心


来源:中安在线

6月23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再生育妇幼健康服务和高龄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全省再生育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加强产、儿科专科建设,加强高龄、高危孕产妇救治,切实保障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全省将加强医疗保健机构高龄、高危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并设立三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进一步完善妇儿高危救治转诊网络。

原标题:安徽出台政策加强高龄高危孕产妇救治

6月23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再生育妇幼健康服务和高龄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全省再生育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加强产、儿科专科建设,加强高龄、高危孕产妇救治,切实保障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全省将加强医疗保健机构高龄、高危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并设立三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进一步完善妇儿高危救治转诊网络。

加强妇儿科高危门诊管理

《通知》指出,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高龄、高危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成立产科安全管理组织和专家小组,加强产科高危门诊管理,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综合性医院要在重症医学科明确至少1张专用床位(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不少于2张),用于收治危重孕产妇,并配置专科医疗设备;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必须设立重症监护室。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医疗保健机构高龄、高危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爱婴医院评审、助产技术质控、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和计划生育管理等范畴。对于发生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经评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死因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确保医疗保健机构高龄、高危孕产妇健康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设立妇儿高危三级救治中心

《通知》提出,要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设立三级救治中心。其中,县级要在2016年内完成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任务,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可酌情增设1个中心。区级救治中心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市级统筹。市级要按照合理布局、满足需求的原则,于2017年前建立1个或1个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设置规划为,皖南片区和皖北片区分别设1-2家、江淮片区设3-4家。

此外,各地要通过开展“降消”项目“回头看”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软硬件建设,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理顺外部协调和内部管理机制;要依托新生儿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县级新生儿救治中心,配备儿童呼吸机等医疗设备,满足新生儿救治需要。

完善妇儿高危救治转诊网络

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转诊方面,要明确职责分工、畅通绿色通道。其中,要明确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明确急救中心(120)、中心血站等机构协助配合职责和联动机制。要综合考虑行政隶属关系,以及道路交通、医疗服务半径等因素,明确会诊、转诊分片负责的网络关系。救治中心内部还要按照要求完善管理制度,明确救治专家组专家职责,保障通讯畅通,兑现奖惩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培训与评审制度,理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机制。

在偏远山区等地,要利用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健康动员、协助转诊等作用,保障高龄危重孕产妇顺利转诊,发挥乡、村两级妇幼健康网络体系优势。此外,一级助产机构不得收治高危孕产妇,但要协助做好转诊工作。二级以上助产机构严禁推诿、拒收高危孕产妇。

加大经费、土地支持力度

《通知》还提出,要加大对妇幼健康服务的资金、土地等要素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经费的落实。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经费,应随着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适度增加。且要落实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运转经费和建设经费,以保障各救治中心转诊、会诊、急救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各地要统筹规划,认真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妇幼保健院建设)、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等建设项目,积极协调落实建设规划、土地、资金等相关保障措施。(记者王佳)

[责任编辑:詹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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