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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昨三审 业主或可直接申请使用电梯维修金


来源:中安在线

停车费和其他公共经营收益须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修改二稿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原标题:业主或可直接申请使用电梯维修金

据安徽商报消息小区车位租金怎么用可约定比例、电梯出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业主可启动应急方案直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据悉这已经是针对该条例修订的第三次审议。相比上次修改稿,修改二稿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新建小区综合查验及电梯、消防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方面有了新修订,如果获得通过,新条例或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相关合同上必须注明车位产权

本次修改二稿中规定,“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同时,停车费和其他公共经营收益须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费以及业委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设单位无须再交电梯改造资金

之前的条例修订草案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在《物权法》等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地方立法不可对建设单位交存电梯等设施设备维修金进行规定。鉴于分歧较大,法制委员会根据规定提请主任会议处理决定。 7月15日,主任会议决定,条例不再对建设单位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作出规定。

降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之前的修改稿中,曾列举了包括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八种情况下需要使用资金的,“可以不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次修改二稿修改为“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复核后,直接申请使用”,进一步降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在小区里居住,业主最怕的就是物业“不出力”,而对于物业公司的监管标准就十分重要。修改二稿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工作职责。比如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等等;而有了诚信档案,业主在选物业时将有重要的参考标准。

明确规定业主按时交费义务

修订过程中,不少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规定比较丰富,对其义务规定则比较单薄,因此修改二稿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予以明确,单列一条。比如业主要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此外,还新加了小区的一些禁止行为,如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等。

主管部门增加“责令整改”权

关于新建住宅物业的综合查验,之前的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综合查验,约束力不强。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新建住宅物业因配套设施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修改二稿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保障性住房,为政府出资建设,其入住业主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可能在物业费缴纳方面存在困难,为了弥补物业费的不足,修改二稿增加一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责任编辑:詹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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