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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在合肥可申请家庭病床 收费标准尚未确定


来源:中安在线

例如:青霉素类药物、β-内酰胺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成药注射剂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就禁止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医护人员进行诊疗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

原标题:七种情况在合肥可申请家庭病床

昨天本报报道了合肥市家庭病床将纳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报销、签约家庭医生居民社区卫生就诊享受门诊特殊病免除起付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免除住院起付线等政策后,诸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哪些人可以建立家庭病床?怎么收费?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服务?家庭病床治疗过程是否安全……针对读者的各种问题,2月27日,记者采访了合肥市卫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

七种情况可建家庭病床

据介绍,根据合肥市卫计委、人社局刚刚出台的《合肥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规定,家庭病床是指对符合住院条件、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住院有困难,需医护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其家中或养老机构设立病床,并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同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卫生服务形式。

目前,可以建立家庭病床的常见疾病有:偏瘫患者康复期、需定期进行医疗康复护理、恶性肿瘤晚期、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老年期痴呆症、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患者、合并褥疮感染等严重并发症。

家庭医生每周至少查床一次

合肥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要求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当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及时转院。

责任护士应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此外,责任护士还应该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对疾病晚期的患者提供舒缓性医疗照顾。

部分药物家庭病床严禁使用

虽然建立了家庭病床,但毕竟不同于医院,有些诊疗项目还是不能开展的。根据规定,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一般是指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例如:青霉素类药物、β-内酰胺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成药注射剂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就禁止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即使是常见药物,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也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家庭医生对首次使用的药物,应在开始输液后至少观察患者15分钟,并向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讲解注意事项,原则上每次输液量以1瓶为限。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医护人员进行诊疗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

收费标准尚未确定

目前,安徽省及合肥市还没有家庭病床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制定出来后,卫生部门将按规定执行。如果家庭病床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加上省去了住院费,相对而言,患者的经济负担将会比住院减轻。

合肥市卫计委表示,当患者经过治疗疾病得到治愈;患者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患者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患者死亡等时,可以撤销家庭病床。

[责任编辑:宋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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