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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巢湖边电鱼受审 被要求放养1620条鱼苗修复生态


来源:中安在线

据安徽商报报道家住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边的李某某是位农民,去年4月份,他来到巢湖边用电瓶电鱼,本打算回家享用一顿美味,不料被渔政部门查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某昨日在包河区法院设置于巢湖附近的一巡

据安徽商报报道家住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边的李某某是位农民,去年4月份,他来到巢湖边用电瓶电鱼,本打算回家享用一顿美味,不料被渔政部门查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某昨日在包河区法院设置于巢湖附近的一巡回法庭受审。包河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投放1620条鱼种赔偿损失,并且修复生态环境。这也是合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巢湖边电鱼26.1千克

巢湖水域去年的禁渔期为2月1日至7月31日,然而,当年4月22日下午,李某某到环湖大道十五里河东100米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等合计26.1千克。

李某某说,他虽然在巢湖边生活,也知道有禁渔期,但是具体禁渔期是什么时候他不是很清楚,所以他就闲着没事,打算在离岸边一两米的水域内电些鱼回家吃。沿着巢湖边电了一些鱼,本以为可以满载而归,他却被巢湖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检方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昨日在庭审现场,对于刑事部分,李某某表示认罪。此外,检方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对于李某某因捕获26.1千克鲤鱼、鲫鱼所造成的损失,他应该赔偿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对巢湖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电捕鱼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另外,电捕鱼对浮游生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湖泊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还会污染水环境。

因此,检方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投放鲤鱼种320尾、鲫鱼种1300尾,或者赔偿损失2270元;李某某承担因侵权致巢湖水域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

庭审焦点:电鱼危害有多大

对于损失情况,公诉机关请专家作出了损害评估。昨日,安徽省农科院水产研究所的专家也来到现场,对损失的计算方式及电捕鱼的危害进行说明。

根据专家意见:在巢湖开放环境条件下,鲤鱼、鲫鱼1龄鱼种至成鱼成活率按10%计算,李某某电鱼26.1千克,需投放鲤鱼种320尾(20尾/千克)、鲫鱼种1300尾(20尾/千克)来赔偿损失。

对于上述说法,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使用的电鱼器是12V,能够电到鱼的水面直径一般只有1米,“在市场上基本上是功率最小的,而且据经验丰富的渔民介绍,这种捕鱼器只会造成鱼类的短暂性昏厥,并不会造成‘断子绝孙’的严重后果。 ”因此,应当以李某某电鱼的重量26.1千克计算损失。

水产研究所的专家则表示,鱼儿离电瓶近的话,受到的电击损害大,那么伤及内脏后鱼儿就会死亡。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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