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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父用儿名字买房儿称不知情 起诉开发商要求退定金败诉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父用儿名字买房儿称不知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定金败诉芜湖一男子用儿子的名义认购了一套商铺,为此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事后儿子却称对此毫不知情,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认购书无效并退还定金

原标题:父用儿名字买房儿称不知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定金败诉

芜湖一男子用儿子的名义认购了一套商铺,为此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事后儿子却称对此毫不知情,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认购书无效并退还定金。近日,芜湖三山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父亲买房后儿子不承认

去年11月26日,老许以儿子许某的名义在芜湖购买了一套商铺,总价94万余元,并与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上签下了许某的名字,同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由于许某迟迟未签订购房合同,置业公司发出通知书催促。

而许某却表示,自己是收到通知书才获悉父亲用自己的名字买房,事先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购房计划,5万元也是自己存放在父亲处,没同意用作定金。为此许某多次与置业公司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协商未果后,许某近日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称买房是严重影响个人资产、征信及财务负担的大事,自己并没有授权父亲代为买房,因此诉求判决父亲与置业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同时退还5万元定金及利息。

被告称父亲可“代表”儿子

而被告置业公司表示,老许支付定金后,由于许某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前来签订购房合同,公司已发出通知书和律师函,要求许某在约定日期前缴纳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违约,双方所签的认购书自动解除。

对于许某的诉求,置业公司回应,老许在购房时提供了儿子许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该视作可“代表”儿子做主。同时即便是许某不承认父亲代签认购书的行为,但这只能说明该认购书对许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却不代表认购书是无效的,老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许某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8月14日,记者从审理此案的芜湖三山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判决许某败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可以认定许某没有授权父亲进行购房行为,也就是说父亲不能“代表”儿子,但案涉认购书不属于法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无效,只是认购书对许某不发生效力,而应由其父亲承担责任。

同时许某诉称5万元是他存放在他父亲处的,父亲是擅自动用,但无法证明支付定金的钱属于许某所有,故支付的定金与许某无关,许某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定金应由许某的父亲与置业公司另行处理。根据上述意见,法院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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