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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合肥经开区推进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以制造业为主导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于1993年。2010年设立合肥出口加工区,2013年设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优越的区位优势也吸引了家用电器、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

以制造业为主导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于1993年。2010年设立合肥出口加工区,2013年设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优越的区位优势也吸引了家用电器、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和快速消费品等产业入驻。

截止2016年底,开发区累计引进项目1822个,其中外资项目404个,实际利用外资55亿美元。2008年至2016年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合肥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始终保持在三分之一以上,优异的成绩也得益于合肥经开区在服务业、科技创新、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双创、人才扶持等各项政策的扶持。

为深入推进人才立区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初步建立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引领的多层次人才体系,合肥经开区设立“多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中端人才、蓝领人才进行扶持。

具体内容细则如下:

多层次人才体系构架

本政策所称多层次人才主要指以下人才:

(1)高层次人才:本政策第三部分第4条所列举的人才。

(2)中端人才:一类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以及研发岗位上担任中层职务的人才;二类是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人才;三类是企业招聘的全日制一本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

(3)蓝领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以及一线生产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

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A:国内外顶尖人才;B:国家级领军人才;C:省级领军人才;D:市级领军人才(见附件)

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其他机构。其中重点产业包括: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绿色节能建筑、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

(一)财政金融产品

7.设立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

(二)事后奖补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1)在开发区创办企业的A、B、C、D类人才,经开发区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200、100、50、20万元奖励;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分别实现400万、200万、100万、50万的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设立创业人才租房(购房)补助资金。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补”方式,按照35元/㎡租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补助,租房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在开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助。租金标准按当地平均水平确定。

(3)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开发区创新创业,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鼓励人才引进

(1)对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企业每人次5万元的一次性人才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设立平台载体引才补助资金。区内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引进高层次人才入区创新创业的,给予平台载体1万元/人的引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设立中介组织人才引进补助资金。鼓励区内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到开发区创业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名2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设立学术研修补助资金。参加由政府主导的省级以上高级研修培训的,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

设立当选人才奖励资金。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A类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B类人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C类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D类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项目支持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设立项目资助补助资金。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设立就业租房(购房)补助资金。高层次人才与区内机构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在开发区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区内机构不提供住房的,给予其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助;当年在合肥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设立子女教育补助资金。高层次人才的子女进入开发区中小学就读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海外归国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于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学校且采用国外模式和内容教学的,每名子女每学年补助1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名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教育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设立工作平台补助资金。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设立科研课题奖励补助资金。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在站期间申报的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开辟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开发区组织的每年一次体检和休假考察待遇。

中端人才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设立人才培训补助资金。企业组织中端人才进行培训,一次培训人数达到30人以上、培训时间达到30课时以上,且接受培训人员参加工作地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万元/班的培训补助。每个企业年培训补助不超过5万元。

设立“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补助资金。对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做出经济社会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当年获得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友谊奖”、安徽省人民政府“黄山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分别按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设立人才招聘补助资金。企业当年招聘的第三类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工作地社会保险的,按本科、硕士、博士每人2000元、5000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设立人才创业补助资金。第三类人才(或区内高校在校生)当年在开发区内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主要股东的,给予每户创业实体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设立工匠补助资金。对当年获得区级工匠、市级工匠(含省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奖)、省级工匠(含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国家级工匠(含中华技能大奖)的第二类中高端人才,分别按每人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设立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企业承办省、市、区级技能竞赛的,分别给予每次5万元、3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举办职工技能竞赛,参赛人员50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每次的竞赛补助;鼓励企业选派职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名次的,按相同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蓝领人才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设立职业介绍补助资金。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新组织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

设立技工(职业)院校人才输送补助资金。对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为区内企业新输送学生实习2个月以上,或者新输送毕业生就业且稳定2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技工(职业)院校一次性补助。

设立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资金。在当年的1月1日-2月28日、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为企业新组织劳动力就业(输送学生实习),稳定就业(实习)1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人/月的阶段性用工补助。此项补助由企业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本条政策与第24条、第25条不重复享受。

设立“以工带工”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新员工通过老员工推荐入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企业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的,按300元/人的标准对推荐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此项补助先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补助给个人。

设立人力资源输入基地补助资金。对我区当年新授牌的“人力资源输入基地”,给予10万元/个/年的工作经费补助。

设立新员工培训补助资金。企业为新进员工进行培训,一次培训人数达到30人以上,培训时间达到30课时以上,且接受培训员工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一次性补助。本条政策与民生工程中的新员工培训政策不重复享受。

设立招聘服务费补助资金。企业在市内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设摊招聘或通过专业招聘网站、专业猎头公司等渠道招聘员工,按当年度招聘服务费15%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招聘服务费标准根据当时的市场水平确定。

设立人力资源业务补助资金。区内企业直接或者通过企业总部间接与大中华区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端人力资源业务的,按企业当年高端人力资源业务费15%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本条政策与第30条不重复享受。

设立外出招聘补助资金。对参加市、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企业省内1000元/次、省外2000元/次的一次性补助。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对经学校证明并有实际招聘成果的,按实际发生的各类招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省外不超过2000元/次。

[责任编辑:刘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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