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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亮出法律“利剑”保护环境


来源:中安在线

11月17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党的十九大作出的&ldqu

11月17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重大决策确立为指导思想,并将“河长制”“林长制”一并写入地方性法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立法,在《条例》中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概念、新提法,对于提升立法引领作用、提高法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等,还将“河长制”和“林长制”一并写入地方性法规。新《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是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领域,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条例》在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活动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其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行政法律责任行为,对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新《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八类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王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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