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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挂牌时间 省级明年1月挂牌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12月10日,我省首家监察委员会——“五河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安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步入全面深入开展的&ld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12月10日,我省首家监察委员会——“五河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安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步入全面深入开展的“快车道”。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日前,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透露,我省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其中,省监察委员会将于明年1月下旬挂牌成立。

整合反腐力量,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将进一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全面推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11月,在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省成立由省委书记李锦斌担任组长的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我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方案,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市、县相应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各级党委书记站在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当好“施工队长”。各级纪委担起专责,协助党委牵头抓总,细致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今年底明年初,完成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

按照《安徽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省、市、县(市、区)在抓好转隶的基础上,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

按照进度安排,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12月召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此后即挂牌成立县(市、区)监察委员会。

12月31日前,各省辖市完成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 2018年1月上旬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此后即挂牌成立市监察委员会。

明年1月20日前,省本级完成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1月下旬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此后即挂牌成立省监察委员会。

监察六类人群,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相对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很多人对监察委员会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还相对陌生。据介绍,监督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在监督对象上覆盖六类人群: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防止“灯下黑”,形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制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为了防止“灯下黑”,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形成“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处分决定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调查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批。省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央纪委备案;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

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严肃查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记者彭旖旎)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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