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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合肥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不能“只售不租”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满足车位(库)购置业主对车位(库)的合理需求,使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库)得到公平、合理地配置和使用,该局下发通知,要求住宅小区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满足车位(库)购置业主对车位(库)的合理需求,使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库)得到公平、合理地配置和使用,该局下发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住宅小区:一套房,只能买1个车位

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如需退房,其购买的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应一并退出并解除买卖合同;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本项目业主。

车位富余业主可增购

根据合肥市原有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但现实中,一方面不少开发项目车位销售不畅,长期闲置;另一方面有较多业主希望购买2个或多个车位,但由于政策原因,无法购买。为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新规定对此进行了调整。

按照《通知》,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据了解,目前合肥的小区停车位配比水平不一,大多数新建小区停车位配比在1∶1,即1户对应1个车位;一些较早前规划建设的小区车位配比在1∶0.8以下,车位较为紧缺;也有部分小区规划车位配比超过1∶1,有的高达1∶1.5,车位较为充裕。目前,有些家庭不止一辆车。根据合肥市车位销售新规,业主可按照小区的车位配比购车位。如果小区车位配比高,那还有可能通过增购多买车位。

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此外,《通知》强调,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该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凤凰网安徽综合市场星报、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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