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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17年度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新安晚报

原标题: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17年度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3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消息,2017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106件,已解决10604 件,解决率95.48%,为消费

原标题: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17年度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月13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消息,2017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106件,已解决10604 件,解决率95.4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23.32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11.87 万人次。此外,会上还发布了九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 商品房预售维权案。合肥市消费者张某于2017 年7月22 日在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50000 元认筹定金,并在8 月22日交了777416 元房屋首付款,但随后两个月房产公司都没有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消费者与开发商协商退还首付款无果后,于9月20 日向安徽省消保委投诉。省消保委接投诉后立即约谈房产公司,房产公司负责人也向省消保委说明没有备案的理由。经过多次协商后,房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房款827416 元。

(二) 火锅店液体酒精致伤维权案。天长市消保委接到胡某投诉,称其和朋友一行四人去天长市区某火锅店就餐,因服务员操作不慎致胡某面部、颈部、手臂及腿部被酒精烧伤。商家虽然积极承担了前期治疗费用26000元,但由于消费者后期还需要继续治疗、康复,向被诉方索要费用被拒。接诉后,天长市消保委在了解清楚缘由后高度重视,立即查看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过两次调解。被诉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6000 元。

(三) 婚纱摄影纠纷群体维权案。2017年5月下旬,淮南市谢家集区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对某婚纱摄影店的集中投诉,主要反映该店以预约拍摄照片为名,收取消费者多为200 到500元(个别收取3000-8000元),到期后既未能按合同履约且又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直到5月27 号发现该店已人去楼空。最终通过公安机关帮助联系上经营者,经过沟通、协商,经营者最终为154人退款,退款金额47750 元。

(四) 中央空调质量维权案。

2017年2月24日,消费者李某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家中安装的价值3 万余元的中央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而在售后上门维修时,李某发现空调外机内部较旧,维修部位与售后报称部位也不一致,还有机器上人工编号与机器保修证编号不一致等问题,怀疑购买到了翻新机。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经该品牌安徽区售后确认,消费者的空调外机是厂家生产,而其他问题无法当即解答。经过调解,最终由经销商免费更换空调外机,并补偿人民币9000 元。

(五)保健品夸大宣传维权案。2017 年3月21日,消费者陶某到阜阳市临泉县消保委投诉称,临泉县的权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让其购买产品作为投资,可以赚取高利润。又宣称通过火疗和药物相配合的方法可以治疗风湿病。消费者预付给张某22400元,陆续购买了13400 元产品后还剩余9000 元没有购买。在治疗及药物服用后并没有效果,双方在协商退款未果的情况下,陶某诉至县消保委。接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展开调查,经了解,张某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擅自夸大产品功效。经调解,消费者退还4827 元产品,张某退还消费者12000 元。

(六) 健身馆锻炼拉伤维权案。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合肥市肥西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因腰背部不适,教练便帮其拉伸,导致背部疼痛加重,经医生诊断为椎间盘膨出,需卧床休息。此后吴某多次去健身馆交涉,但健身馆总是推诿责任。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医生诊断,分析认为吴某准问盘膨出,健身教练判断情况施加外力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后经过多次约谈调解,健身馆终于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

(七)商品价格欺诈维权案。2017年8月7 日,马鞍山市和县消费者郑某向和县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提“维达”手帕纸,购买时该商品标签价为2.90元,而付款时却收了4.5元,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与经营者发生了争执。接到投诉后,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手帕纸做活动时价格为2.9 元,活动结束,经营者未及时更换商品价格。经协商,超市赔付消费者郑女士500 元。同时要求超市全面检查停止促销回复原价的商品。

(八)电脑型号不符维权案。2016年10月,池州市青阳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他因上学需要在青阳城区某电脑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与该店经营者约定型号并以此型号为准确定了价格。两日之后,经营者将电脑交付王先生并开具写有电脑快速服务代码及编号的单据,但在使用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该电脑并非当初约定的型号,且与单据所列电脑编号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投诉到青阳县消保委城关分会。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电脑配置更新快,厂家型号编号及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工作人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向该品牌电脑中国公司及电脑上一级供货商发协查函查证。经查,该电脑公司交付给消费者的这台笔记本电脑确与约定及所开票据标明的编号不符。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城关消保委分会为消费者提供关键证据支持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1月23 日,法院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该电脑公司增加赔偿王先生电脑价款的三倍共19500元。

(九)游乐园受伤维权案。2017年8月5日,宿州市消费者安某带女儿去某广场的儿童游乐场玩,孩子在玩耍的时候面部被水床上裸露的破损物戳伤。事后,双方就孩子的医疗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埇桥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接投诉后,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商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最终,经调解,商家赔付消费者各项费用6000元。

[责任编辑: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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