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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男子喝大约2斤白酒致死亡 同桌的酒友被罚十几万!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饮酒行为在生活中是人们借以表情达意的一种重要方式,饮酒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饮酒者之间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酒后赔偿案例却层出不穷。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

饮酒行为在生活中是人们借以表情达意的一种重要方式,饮酒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饮酒者之间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酒后赔偿案例却层出不穷。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2日晚6时许,受害人欧某某驾车去孙某的修车铺,并主动买了3斤白酒和一箱啤酒在孙某家喝酒,直到晚上9点多钟,欧某某和孙某将3斤白酒喝了2斤半。11时52分,欧某某上车启动车辆不久便发生故障起火,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被告孙某和欧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如下协议:1、孙某赔偿因欧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50000元;2、孙某先拿出安葬费30000元,剩余120000元于2017年12月24日全部付清。签订协议当日(2017年12月4日)孙某支付了安葬费30000元,剩余120000元欧某某妻子多次向孙某催要,孙某拒绝支付。

 

庭审中孙某辩称:

1、受害人欧某某的死亡同被告孙某无任何关系,被告孙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喝酒是欧某某提议并自带白酒至孙某家中,饮酒过程中,孙某曾劝欧某某不喝白酒,但欧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喝白酒,直到3斤白酒仅剩半斤,欧某某才肯罢休,酒后孙某也阻止欧某某开车,但欧某某执意开车回家,孙某劝阻不住,欧某某启动车辆不久便发生故障起火,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

2、双方签订的赔偿15万元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依法应予撤销。首先,欧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系“意外事故死亡”,而不是“因喝酒造成欧林佳意外死亡”,因此,该协议违背客观事实;其次,孙某在协议上签字,是受欧某某近亲属的胁迫、恐吓、威逼及调解人员强迫的结果,不是孙某真实意思表示;其三、《协议》在形式上不合法;

3、孙某给付原告30000元,不是赔偿款,而是基于两人感情支付的慰问金。综上,应依法驳回对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受害人欧某某喝酒时,放任欧某某的过度酗酒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在明知欧某某酒后有可能驾车时没能完全阻止,致使受害人欧某某上车启动车辆时发生故障,由于醉酒而无力及时避让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被告孙某对欧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被告孙某和欧某某的近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亦不显失公平。被告辩称孙某在协议上签字,是受欧某某近亲属的胁迫、恐吓、威逼及调解人员强迫的结果,不是孙某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孙某赔偿欧某某近亲属损失120000元。

 

(凤凰网安徽综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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