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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马鞍山有偿补课最严新规来了 情节严重可开除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重磅!马鞍山有偿补课最严新规来了!4月25日上午,马鞍山教育局召开,全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暨新闻发布会。马鞍山教育局长向社会庄严发布,在全市范围内,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重磅!马鞍山有偿补课最严新规来了!

4月25日上午,马鞍山教育局召开,全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暨新闻发布会。

马鞍山教育局长向社会庄严发布,在全市范围内,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并启动有偿补课治理专项行动。治理有偿补课刻不容缓,教育局长汪昌斌讲话中充分肯定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分析了现在我市有偿补课的趋势,充分认识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必要性!

从补课的范围看,已经从优秀学科教师蔓延到一般学科教师,从“热点”学校蔓延到到非“热点”学校,从城镇蔓延到乡村,从中学蔓延到小学,从语数外蔓延到所有学科,从毕业班蔓延到起始年级、甚至幼儿园),学生课业负担重,苦不堪言;从收费情况看,补课收费也从一次课几十元发展到一次课500-600元、甚至700-800元,有的小孩同时补多门课,甚至一门课多个教师补,家长经济负担重,怨声载道;从教师有偿补课规模看,也从以前偷偷摸摸带几个学生在家辅导,发展到有的教师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联合办校,在外面租房补课,社会反映强烈。这些行为已经突破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严重扭转了异化师生关系,扰乱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败坏了全市教育形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坏,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肃整治,否则就是不作为。

治理有偿补课有规可依直面问题采取行动!会上发布了《马鞍山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一是明确了治理对象。就是全市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实践基地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都是这次专项治理对象。

二是划定了治理范围。对有偿补课范围进行确定,那就是在职中小学教师所有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在校内、校外及其他任何场所给学生进行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都是有偿补课,都属于治理范围。

三是严格了处理办法。本次《规定》体现了最严的规范、最严的核查、最严的惩处原则。有偿补课行为一旦查实,最较轻的处罚,也是全市通报,警告或严重警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最严重的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等。

另外,对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党员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三名工作室”主持人、导师团导师等重点教师群体,明确了从重处理的原则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希望每一个教师都不要闯到枪口上。

严打有偿补课,绝不姑息

一是明确领导机制。市教育局成立了治理有偿补课的领导小组,由教育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市纪委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科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还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检查组,进行明查暗访,调查核实。各县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0555-2407900,2473336。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是强化处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建立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监管机制。特别是接到反映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举报后,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并根据《规定》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及时处理,并点名道姓,向社会公开发布处理结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是严格问责机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辖区内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治教一方、稳定一方、发展一方、造福一方。各中小学校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是校长,广大中小学校长在治理有偿补课问题上要做到有担当、有办法、有实效。

凡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事件多发的,或者被发现并查实但推诿隐瞒、不及时按规定处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民办学校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管理不力,年检直接定为不合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减招生计划、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让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兼职、与在职教师合作办班的,不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一经发现,年检直接定为不合作并限期整改,情况特别严重的纳入清理整顿,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是建立联动机制。今天我们全面启动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公布治理方案和处理规定;下一步我们还要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出台教育志愿辅导、延时服务等配套方案,让教育真正回归到按教育规律办学,按青少年成长规律教学,综合推进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让家长满意、让学生满意、让社会满意。

有偿补课最严新规

全文如下:

马鞍山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时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实践基地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在校内、校外及其他任何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3.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音体美特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4.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5.以其他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补课,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为。

第四条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清退违规所得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记大过,并给予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处理,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优评先;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第五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推荐其参与各级教学质量监测的命题和教师职称评审、教学业务评选的评委等工作。

第六条见习期、试用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所在学校不得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两年内不得被我市中小学校聘用。

第七条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第八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模范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师(优秀乡村教师)、教坛新星(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三名工作室”主持人、导师团导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清退或扣除相应经费补助。

第九条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为中共党员,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为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教师有偿补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治理工作,同时成立专门的督查队伍,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取证核实,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的规范、最严的核查、最严的惩处为原则,全面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要强化教师师德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实行教师师德宣誓、抵制有偿补课承诺制度,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造成事件多发的,或对有偿补课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取消其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坚持正面引导、疏堵结合。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实施课后服务制度、学生成长导师制等方式,组织教师开展义务辅导、网络答疑。树立和宣传先进师德典型,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无偿辅导。发挥党团员教师模范带头作用和优秀教师示范引领作用,组织义务辅导志愿者团队,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提供义务辅导,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0555-2407900,2473336。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马鞍山发布综合马鞍山教育局官网整理)

[责任编辑: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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