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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推深做实林长制改优林业发展环境”意见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原标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现就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林业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作为林长制改革的优先任务,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以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重点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落实现行中央及省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担、省级奖补的原则,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具体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省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各地资金到位、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林业经济发展、带动林农增收等情况给予奖补。

2.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非国有公益林和其他林木,尝试采用政府租赁或赎买的方式,委托临近的国有林场负责经营管护。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选择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上的公益林,先行开展政府租赁或赎买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进。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农村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将居民集中安置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适宜地方居住。

3.对农户所有的公益林,可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将其森林经营管护权委托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林经营。鼓励整村推进森林抚育,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结合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和扶贫开发,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康养等生态服务产业,拓展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

4.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公益林,可选择立地条件和生长状况良好的森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按照近自然森林经营的理念进行培育改造,建设大径级木材或珍贵树种用材资源储备基地。开展全省古树名木普查、登记造册工作,建立资源档案,加大保护力度,省级对全省一级古树和名木的保护修复给予奖补。

二、保障林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

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林长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三变”改革,保障林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

5.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林地细碎化问题,引导部分不愿经营或不善经营林业的农户流转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并指导和促进其转移就业。推广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农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

6.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林权争议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对通过互换、转让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依法核发林权证;对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完善与林权证制度相衔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行政审批事项等提供必要证明。

7.充分发挥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功能,发展乡镇、村林权信息员,完善林权信息系统,培育林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规范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健全省、市、县三级相贯通、全覆盖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8.建立林权流转征信制度,加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适时发布风险警示,防止恶意圈地炒作。

三、加快推进林区道路建设

把国有林场作为推行林长制改革、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阵地,加快林区道路建设,更好地发挥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功能。

9.将通往国有林场中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道路,包括通往保留居民居住的林场场部、主要林下经济节点的道路等,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并结合“四好农村路”进行建设;将国有林场中具有林业专用属性的专用防火护育道路,包括通往管护站(含分场、工区和已搬迁撤并林场)以及木竹采运、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林区专用道路,纳入林业部门专用道路建设规划。

10.对贫困县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的通往国有林场场部、主要林下经济节点的道路,以及纳入林业部门国有林场专用属性道路规划的专用道路,省级予以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比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县、乡、村分类补助标准执行,由省财政分年度统筹安排。对非贫困县纳入地方公路网的国有林场道路建设经费,省级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予以适当奖补。

11.纳入地方公路网的国有林场道路养护经费,自竣工验收后第3年起,省级比照“四好农村路”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交通、林业部门分别按职责管理、使用,并接受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四、强化林业投融资服务

把探索林权权能有效实现形式作为林长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完善金融助力森林保护发展的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1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经营原则,结合林业经营主体特点和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扶持措施,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推动涉林贷款使用便利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林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口开展金融服务;鼓励已开办林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林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效率。

1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顺应农村“三变”改革需要,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和“林权+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

14.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好国家财政贴息、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证抵押融资,盘活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资产。积极推广“经营主体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的运行机制,帮助金融机构识别优质林业经营主体,推荐优质项目,提供林权流转、抵押、评估、担保、收储等一站式服务。

15.建立林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实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分类管理。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16.支持安徽省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开展林权抵押收储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对林权抵押贷款方提供抵押林权收储担保,借款人还款出现问题时由收储机构代偿,并将抵押的林权按合同交由收储机构处置。

17.推动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势,为符合条件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推进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全覆盖,探索商品林“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充分发挥森林保险保单质押功能。

18.依托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设立林特产业子基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林特产业子基金组建,按照市场化原则,专项投资林业特色产业。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建设

把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促进森林保护发展作为林长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入林业建设。

19.推动具备条件的林业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再融资,鼓励林业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设林业板块,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为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

20.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税费减免、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除新建需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工程外,各种社会主体在其经营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保护设施、科技示范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1.鼓励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实行自主经营、凭证采伐;对于因林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流转限期届满必须采伐林木的,尽可能满足采伐限额。

 

22.建立完善省级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机制,支持各地统筹安排和使用资金,鼓励各地通过提高奖补标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入造林绿化和森林抚育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康养、林区休闲服务、花卉苗木观赏,开展森林文化教育基地与森林博物馆建设,并纳入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予以支持。积极培育新型职业林农,加快家庭林场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者通过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运作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有机衔接。

[责任编辑: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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