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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孤儿上大学服兵役仍享生活保障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原标题:我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本报讯(记者唐馥娴)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池州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

原标题:我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唐馥娴)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池州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保障对象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实施办法》要求,申请、审核、审批需履行程序,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当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实施办法》强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要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民政部门安排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走访评估工作。加强档案分级管理,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池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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