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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在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管理和退还,适用本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通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缴入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办理投标保证金递交手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招标失败项目,结果确定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暂行规定》强调,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和骗取中标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市招投标监管局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等情况实施监督并调查处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法上缴市财政。

[责任编辑:许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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