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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原标题: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大江晚报》报道了马鞍山市出台“史上最严”养狗规定一事,引起很多芜湖市民关注,市民们纷纷期待芜湖也能尽快出台类似规定。10月1

养犬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养犬人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故意遗弃所养犬只。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批准的自有住宅、院落内饲养犬只,禁止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

(2)外出时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4)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6)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7)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等应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养殖交易进行了规定,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批养犬的;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或单位违反规定养犬的;故意遗弃所养犬只的;养犬人未及时办理注销、变更、补办等手续的;在自有住宅、院落外饲养犬只,或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外出时不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未及时清除犬粪;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扣犬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在户外拒不使用约束绳(链)牵引犬只的,按流浪犬处理予以没收。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的;犬只死亡,养犬人未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的,由农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出售的犬只,没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由工商部门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限养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其家庭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可于11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信函地址: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编:241000;电话:0553-2937302;电子信箱:1020522386@qq.com。(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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