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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一开发商乱承诺每平米贵1000元 业主能索赔吗?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开发商乱承诺,每平米贵1000,强行交房,业主能索要赔偿吗?

原标题:买房之痛!开发商乱承诺,每平米贵1000,强行交房,业主能索要赔偿吗?

观众提问

我是无为人,在当地绿城玫瑰园二期买了房子,口头承诺说买一楼送院子,没有写进合同,但房价比正常的一楼每平方米贵1千。可现在交房却没有院子,而且不让验房就让业主签字拿房,请问律师,业主能否讨要院子和索要赔偿?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应该在合同中的普中条款或者在后面的附图中有标注,他这里是口头承诺的,我们民间都说口说无凭,不好举证,如果说有录音,录像或者视频资料。或者当时买房的时候宣传单页上面有赠送的部分,这个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索要这个院子,或者要相应的价格。

无论发展商或销售人员给出怎样的口头承诺,以及与发展商的口头约定,都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到认购书或合同附件中,并且要求发展商加盖公章。只有这样才能使发展商为自己的虚假承诺负责,买家的权益也才能得到保障。

法律科普

对于多数普通家庭来说,这辈子也许就只能买一套房,所以对于买房,购房者不敢有一丝马虎。然而,尽管如此,购房者还是屡屡上当受骗,究其原因,就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从未兑现。为了让购房者避免损失,小编特总结了开发商难以兑现的8大口头承诺!

八大口头承诺

1.口头承诺赠送大面积

2.口头承诺在保修期内维修公共部分

3.口头承诺套内实得均价很低

4.口头承诺赠送的地下室风险很大

5.口头承诺小区车位充足

6.口头承诺“优惠仅剩最后一天”

7.口头承诺房子是“非毛坯”

8.口头承诺物业绝对一流

购房者在没交钱之前,开发商的口头承诺那是一个接一个,但在交钱后,开发商瞬间变脸,把之前的口头承诺一一否定,毕竟谁拿着钱谁就是大爷!所以,小编提醒广大购房者“宁愿相信母猪会上树,也别相信开发商的那张破嘴!”。

小建议

购房者在购房时,不仅要看广告,听介绍,更要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尽可能详细、严密的合同,将开发商的一切承诺写入书面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有充分的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来看一起相似案例。

2016年11月11日,朱小姐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一套阳光别墅。合同约定其建筑面积为243.36平方米,开发商口头承诺赠送该房前花园160平方米,总房价为207万。朱小姐看后很满意,于是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该公司即将该住宅交付给了朱小姐。但是今年2月份收房时,朱小姐发现该花园区域被开发商侵占了30平方米,变成了公用的走道。朱小姐随即与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声称他们是按图纸施工的,经多次协商无果,朱小姐来到邳州市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邳州市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该房屋开发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调查,该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承认当时销售该房屋时承诺赔送房前花园,但是没有明确说明面积大小,现在小区修路,他们也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朱小姐提供了当时购买房屋时的户型图宣传册,上面均指明赠送房前花园160平方米,面对这样的证据,开发商无言以对。邳州市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房屋开发商负责人:根据《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告知朱小姐一楼花园虽在自家门前,且开发商承诺赠送,但是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只有其使用权。在邳州市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该房地产开发商同意按当时的约定执行,考虑到小区公用走道是造福整个小区住户的,消费者主动提出只要返还其15平方米花园面积。开发商和消费者满意。

法律条例

一起来看看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如果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AHTV法治时空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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