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安徽最帅"逆行者" 全国都在为他点赞
2018年11月09日 08:03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合肥1人当选全国“十大杰出消防卫士”记者从合肥消防支队获悉,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主办的全国第四届“十大杰出消防卫士”评选活动于11月6日揭晓,合肥消防
合肥1人当选全国“十大杰出消防卫士”
记者从合肥消防支队获悉,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主办的全国第四届“十大杰出消防卫士”评选活动于11月6日揭晓,合肥消防支队消防员陈三喜作为全省消防指战员唯一的代表成功当选。
“十大杰出消防卫士”评选活动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为表彰近年来全国消防救援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经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各级自下而上组织推荐和评选。
陈三喜参加工作19年,先后37次参加各级军事比武竞赛,32次摘金夺银;先后荣立二等功2次、三等功5次,曾被评为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公安现役部队优秀人才一等奖等。
延伸阅读: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1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
肩章
领章
套式肩章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是消防救援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佩带办法、缀钉、更换收回、制作管理等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衔标志由金黄色橄榄枝环绕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五角星、雄鹰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带构成;指挥长、指挥员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六角星花组成;高级消防员、中级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中的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交叉斧头、水枪、紧握手腕和雄鹰翅膀构成,预备消防士衔标志为金黄色横杠。
《办法》明确,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办法》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救援人员佩带的消防救援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消防救援衔相符。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衔标志由金黄色橄榄枝环绕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五角星、雄鹰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带构成;指挥长、指挥员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六角星花组成;高级消防员、中级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中的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交叉斧头、水枪、紧握手腕和雄鹰翅膀构成,预备消防士衔标志为金黄色横杠。
第四条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第五条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徽标,副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多半周徽标,助理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小半周徽标。
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高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一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道粗横杠,一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四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高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粗一细四道横杠,二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道粗横杠,三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二粗一细三道横杠。
中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二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粗一细二道横杠。
初级消防员衔标志中,三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粗横杠,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细横杠,预备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道加粗横杠。
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吾能]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