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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有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原标题:安徽高院公布涉黑涉恶典型案例:有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据了解,截止到11月底,安徽省法院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47件。其中涉黑案件38件,一审审结13件,二

凤凰网安徽从安徽省法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止到11月底,安徽省法院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47件。其中涉黑案件38件,一审审结13件,二审审结12件;涉恶案件209件,一审审结106件,二审审结31件。

12月1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以警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通报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审委会专委张小红主持新闻发布会,副厅级审判员唐胜春出席新闻发布会。中央驻皖及省内主流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力部署、推动落实。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出台《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三类打击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力量,开展专项督察,全面掌握扫黑除恶进展情况。强化与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工作合力。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1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47件。其中涉黑案件38件,一审审结13件,二审审结12件;涉恶案件209件,一审审结106件,二审审结31件。在以涉黑定罪且判决生效的173人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87人,重刑率达到50.3%,明显高于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依法对87人判处适用财产刑,累计金额达到3300余万元,同时还依法对8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下一步,省高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扫黑除恶斗争新的部署、新的要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一

被告人史大卡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妨害作证、行贿案----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大卡,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史大卡早期为了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芦岭矿争夺生意,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的目的,动辄对敢在他面前不服气的人动刀动枪,公然打压和他生意有竞争的对手。1995年被告人史大卡认为孟祥盛从芦岭矿内拉煤影响其生意,持枪将孟祥盛腿部打致轻伤,1996年史大卡因琐事持菜刀将陈广义砍致轻伤。该两起恶性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史大卡没有受到打击处理,又笼络了贺备战、张克明、路文宇、雷明利、张恩友、王光华、李建、王超等人为非作恶。1997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大卡因琐事和芦岭镇大王村村书记王运潭的儿子王海芳发生争执,两次纠集路文宇等人到王运潭家中找王海芳报复,用枪托砸伤王运潭并打砸家中物品,强拿硬要王运潭1万元现金。1998年4月6日,被告人史大卡因怀疑其成员路文宇举报朋友王刚强偷盗之事,遂带领张克明、雷明利等人持刀将路文宇砍致轻伤。

1998年,被告人史大卡因致孟祥盛、陈广义、路文宇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判决前后,被告人史大卡又先后带领张克明、雷明利、张恩友、马灿、李建、王超、雷明东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98年7月,被告人史大卡指使张克明、张恩友、杜波等人把杨二林打成轻伤(按照当时标准鉴定为重伤,根据201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重新鉴定为轻伤一级);1999年8月,被告人史大卡带领张克明、雷明利、赵林把张广生砍伤(按当时标准鉴定为轻伤,根据201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重新鉴定为轻微伤);2002年8月5日,被告人史大卡带领马灿、李建、王超、郭强、雷明东把路文宇砍成轻伤等。以上几起案件被告人史大卡均通过让人顶罪、调解赔偿等方式逃避了法律打击。2002年10月5日,被告人史大卡在芦岭矿门口将七十一处副处长方体利等人砍伤,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并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缓刑,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后因病于2004年4月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史大卡在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其团伙成员也大多数依旧招摇过市,在当地群众心中形成“史大卡不仅有钱有势、心狠手辣,更有靠山”的认识,对被告人史大卡等人更加畏惧。史大卡借机继续有预谋地攫取经济利益,依仗强势地位争抢芦岭矿副产品生意。2005年,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岭阳光能源公司)职工成立宿州市利群超细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群超细粉公司),被告人史大卡通过收购芦岭阳光能源公司职工手中股份,逐步控制电渣全部经营权,实际控制经营利群超细粉公司十余年,为其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奠定了有力的经济基础。

由于被告人史大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竞争对手,导致不断有群众上访。2009年2月,被告人史大卡被收监执行,服刑期间,其控制下的利群超细粉公司仍然正常经营,经济收入依然源源不断。2012年6月,被告人史大卡出狱后,原先的组织成员张克明、雷明利、王超、李建、孙毅、梅杰因各种原因离开史大卡。为了重树强势地位,被告人史大卡收拢了贺备战、马灿等残部人员,发展了刘飞、杨文武、邵勇、漆骐等人,在追求混世名气及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被告人葛祥祥、田野、时云辉、赵一民、赵士林、高尚、许折、李三矿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慕名追随史大卡,先后被刘飞、杨文武、贺备战、漆骐收拢在身边,使犯罪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无条件服从上级安排指令;上级安排下级做事,如果上级不说不要问原因,直接执行;自觉维护老大的利益;组织成员不能吸毒;组织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后遇到麻烦,由被告人史大卡出面化解,尽量通过各种渠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使史大卡及其他犯罪组织成员逃避打击。

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其强势地位和恶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使用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方式介入芦岭阳光能源公司、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等,获取大量非法利益,聚敛了巨额钱财。被告人史大卡在聚敛钱财的同时,为笼络组织成员,将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聚敛的钱财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并将巧取豪夺到手的歌吧等让组织成员入股经营,积极帮助组织成员谋取经济利益,并用获取的经济利益帮助替自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替自己顶罪的组织成员聘请律师、疏通关系、支付被害人赔偿款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许多受侵害的干部、群众,由于畏惧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犯罪组织的恶名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甚至赔礼、请客以求平安。该犯罪组织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违法行为15起。

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控制了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被告人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利用暴力、威胁手段,逐渐形成强势地位,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产生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组织成员刘飞、许折还分别实施了行贿、故意伤害等非组织犯罪行为。

同案被告人王宏伟、许甫、张小将还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史大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大量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飞、杨文武、贺备战、漆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马灿、邵勇、葛祥祥、田野、时云辉、赵一民、高尚、赵士林、许折、李三矿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情况,被告人史大卡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其余3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二

被告人周帮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包庇案----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帮海,男,1968年4月1日出生。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周帮海开始涉足电子赌博游戏机行业,雇佣了丁绍萍、夏叶飞、阮传宝等十余名无为县社会无业人员看场护场,并以威胁、冲砸等暴力手段,对无为县无城镇境内其他较大的赌博游戏机厅实施排挤和打压,确立了在该区域内“同行业”中公认的强势地位,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2005年10月,被告人丁绍萍犯罪服刑出狱后,先后吸纳了张徐海、张徐浩、项伟等社会青年加入组织,为周帮海经营的浴场、赌博游戏机厅看场。为维护以被告人周帮海为首的组织利益,提升自已在无为县的“江湖地位”,丁绍萍组织手下成员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至此,该犯罪集团迅速扩张,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人员固定,形成以被告人周帮海、丁绍萍为首要分子,以张莹莹及被告人夏叶飞、张徐浩、张徐海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张荣生、肖和平、阮青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层级。该组织以经营电子赌博游戏厅、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长期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01年至2014年期间非法获利共计2700余万元。在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又通过投资太阳宫殿迪吧、花园浴场、龙府宫宾馆、邦诺典当行、鑫瑞小额贷款公司、海洲担保公司等实体,聚敛财富。

该组织在无为县非法存在数十年,为争夺经济利益,维护组织强势地位,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长期携带刀矛等凶器招摇过市,逞强斗狠,公然挑衅社会正常秩序,在行凶滋事的过程中,为了彰显组织恶势,均随意辱骂、追逐、砍砸无辜群众,全然不顾群众反应和社会影响,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有目的、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由周帮海、丁绍萍明确指令或授意,少部分案件虽未得到直接指令,组织成员亦系遵从组织意图、规定职责或一贯作法实施,并得到周帮海、丁绍萍的认可或出面善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公开性。在与季海静团伙的斗殴中,被告人丁绍萍纠结多人,乘坐多辆汽车,携带大量刀矛及啤酒瓶,在当地群众通行的主干道公然进行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在小庄村的聚众斗殴中,被告人丁绍萍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以及所谓组织的“脸面”,纠结大量组织成员,携带刀矛,并安排一部分人员包围小庄村,一部分人员冲进小庄村,肆意殴打无辜村民,使得家家闭户、人人恐慌,并造成村民任志明被殴打致死、多名村民受伤。刘宏兵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求助被告人周帮海后,被告人周帮海即调集多名组织成员寻找对方,组织成员为了执行“老大”的指令,置当地百姓正常社会秩序于不顾,公然驾驶多辆汽车在无为县城全城搜索对方,对当地社会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该组织通过利用暴力、威胁、谈判等手段维护内部经营秩序,打压竞争对手,当有人在无为县开设赌博游戏机厅影响到被告人周帮海生意时,被告人周帮海即安排人员上门滋事,将赌博游戏机砸坏,使其被迫关闭生意,迫使无为县无城镇主城区多家规模较大赌博游戏厅关门歇业,同时为了攫取高额非法利润,防止有人因赌博输钱“闹事”,被告人周帮海还出资招募多名社会闲杂人员“看场护场”,陈晖因在周帮海的赌博游戏厅输钱与服务人员发生矛盾,被告人周帮海即安排人员、提供车辆,在全县范围搜寻陈晖,终于在多日寻找之后将陈晖打成重伤;黄卫俊也是因在周帮海的赌博游戏厅输钱怀疑游戏机厅作假而推倒游戏机,被告人夏叶飞即在被告人周帮海的授意下带人伏击黄卫俊,因认错人而将与黄卫俊同行的人砍成轻伤,通过这些手段,使得无人敢在被告人周帮海的赌博游戏厅“闹事”,壮大其在赌博游戏机行业的“名声”,形成了在周帮海游戏厅内不得“滋事”以及在属于无为县繁华地段的无城镇南门和西门的范围内不得再开设赌博游戏厅的“规矩”,从而非法控制了无城镇主城区的赌博游戏机行业。

该组织利用形成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压制其他恶势力团伙,威胁赌场老板,2013年初,以邢朝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无为县城强势崛起,与被告人丁绍萍为争夺赌博“夜场”经营权,双方组织人员多次互相冲砸对方赌场。2013年12月,被告人周帮海经综合考量形势,劝导被告人丁绍萍转至芜湖市区开设赌场,提出由被告人丁绍萍在无为县独家经营五日“架相”赌场,在此期间,严禁他人开设赌场。无为境内规模较大的赌场老板包括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邢朝刚,都慑于被告人周帮海的淫威和“名声”而不得不同意,最终形成周帮海、丁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邢朝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无城镇及周边区域地下赌场的交替控制。为了攫取大量非法利润,被告人周帮海还在每年春节及节假日期间,“通知”无为县在外地做生意的老板回家过节时到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有些人虽不情愿,但慑于被告人周帮海的“名声”,不得不去其赌场进行赌博。

该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较为明确,并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帮规文化,得到组织成员的普遍遵守:如组织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周帮海、丁绍萍的领导和指挥;坚决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名声不受损害;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抓获后,不得供出其他参与人员及幕后指使等等。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组织性犯罪51起,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6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该组织依仗其组织势力在无为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给当地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周帮海长期笼络、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被查获后,寻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该组织“称霸”无为县数十年期间,对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成员丁绍萍、未友武、魏精昌等人还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非组织犯罪行为。

同案被告人沙磊等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包庇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帮海、丁绍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周帮海、丁绍萍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夏叶飞、张徐浩、张徐海、项伟、未友武、何为志、赵平海、赵斌、刘晨阳、时飞、吴克任、刘乔武、范黎军、吴能慧、汪海燕、邹冬生、张奎、张伟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奇、钱亚、蒋皓宇、王新、姜冬东、张荣生、肖和平、阮青、魏精昌、阮传宝、汪锐、赵黎明、吕安安、汪洋、任东东、田俊荣、潘银、曹崟、孙吉、高庆云、倪勇兵等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案发后及庭审中表现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帮海、丁绍萍等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三

被告人马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合同诈骗、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案----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连,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于五河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

自1992年起,被告人马连经营五河县沫河口镇马放营村董马窑厂。1998年前后,胡业全、吴洪昌从马连处接手经营董马窑厂并出资对窑厂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后,马连指使手下徐文友、被告人董学明等人通过殴打、威胁窑厂工人,阻挠他人从窑厂购砖等方式干扰窑厂生产经营,迫使胡业全将董马窑厂低价转让给马连。后马连通过拦截、殴打、威胁从外地运砖至沫河口镇周边的司机,垄断当地的砖头供应市场,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期间马连网罗被告人马景海与李伟、徐文友等人在沫河口境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马连因此有了恶名。2001年,以马连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受到打击,马连被判刑入狱。马连服刑期间,被告人石彩英(系马连之妻)、马正会(系马连二哥)共同经营董马窑厂,为马连进一步积累了经济实力。

2005年12月,马连刑满释放。自2006年起,马连利用其恶名和经营董马窑厂积累的经济实力,以经营董马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为依托,笼络家族成员被告人马磊磊(系马连之子)、马正会、马正超(系马连大哥)、石彩英、马井付(系马正会之子)、马井章(系马正超之子)、肖振泽(系马连女婿)、李青(系马正会女婿)、石松(系石彩英之弟)、张飞(系石彩英侄子)、吴广林(系马连表弟)、董国军(系马磊磊之舅)等人并网罗被告人马景海、高建坤、董学明、马静龙、马井仁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沫河口镇及周边一定领域、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该组织以血缘、姻亲、地缘关系为纽带,马连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马磊磊、马正会、马正超、石彩英、马井付、马井章、马景海、高建坤为该组织骨干成员,肖振泽、李青、张飞、石松、董学明、吴广林、董国军、马静龙、马井仁为一般参加者。其中石彩英管理组织财务,并与马正会共同经营董马窑厂;马正超利用其担任马放营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与马连相互支持,在当地树立非法权威;吴广林、董国军负责工程施工;马磊磊负责执行马连指示,并与其他骨干成员、参加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该组织利益提供保障。

该组织除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敛财,还通过暴力犯罪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护商”,并依托经营董马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等经营活动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笼络、控制组织成员,马连将部分财产用于奖励组织成员、扶持组织成员做生意、提供赔偿费用等。

为攫取并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市场竞争,该组织大肆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相继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沫河口镇及周边砖头供应、工程建设领域、稻米收购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多名群众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马连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马磊磊、马正会、马正超、石彩英、马井付、马井章、马景海、高建坤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肖振泽、李青、张飞、石松、董学明、吴广林、董国军、马静龙、马井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案发后及庭审中表现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连等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四

被告人王军、王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

骗取贷款案----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人王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

1993年,被告人王军在砀山县砀城镇(原城关镇)开办精武馆收徒传技,后王军将精武馆教练被告人胡远杰和被告人王强及谭胜利、谭向阳、张鹏刚、王玉峰等人笼络在身边,多次采取暴力手段自行解决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在当地颇有恶名。1999年初,受害群众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王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军及谭胜利、王玉峰、谭向阳等人均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3年王军出狱后收拢了被告人王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张强及王冠峰(另案处理)、胡明光(另案处理)、马金冬等人结伙经营,重树强势地位。为追求混世名气及经济利益,被告人谭超磊、谭威、陈根冬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慕名追随王军兄弟,先后被汪亚州、胡远杰笼络在身边,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树立起强势地位。

2003年,被告人王军多次找砀山县砀城镇信庄村临街的信恒亚等七户村民,欲征用其土地搞开发。后被告人王军约信恒亚等八人(七户)至饭店谈土地征用事宜,在饭店内直至深夜,该八人迫于压力与王军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建成后的门面房按二八分成。2006年,房屋建成后,王军违反协议,拒不交付村民应得的13间门面房,提出以每间8万元的低价补偿村民,并威胁如果不接受连8万元也得不到。信小兵、信恒亚等人被迫接受8万元一间的补偿。

2009年1月20日23时许,王军在砀山县砀城镇嘉乐迪KTV门口与被害人许建锋、许豆豆等人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王军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许建锋、许豆豆与同行的范永朋、刘备、许管管、许贺到砀城镇中心医院治疗。被告人王强、张久锋、汪亚州、张强等人前去探望王军时,得知许建锋、许豆豆等人在砀城镇中心医院就诊,王强遂纠集被告人张久锋、汪亚州、张强等人赶到砀城镇中心医院,将就诊室门跺开,对正在接受治疗的许建锋和许豆豆等人实施殴打,致许建锋、许豆豆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至此,形成了以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8月,被告人王强、胡远杰通过在砀山县唐寨镇召集被告人谭超磊、陈根冬等人采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王团结、崔吉友排挤竞争对手;2010年被告人王军通过强迫许明交易砀山县宣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广公司)股权(以176万元之价从罗传海、王卫兵、李振宇处购买,以300万元之价卖给许明)、2013年强迫砀山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交易时代广场11号楼116、117号两间商铺、2014年在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原砀山县轧花厂)实施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

2012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军之子王博在砀山县尊大商务洗浴中心(以下简称尊大浴池)因琐事与该浴池负责人张供应之子张帅(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厮打,双方均受伤,王军于次日安排被告人王强、汪亚州召集被告人张久锋、谭超磊、谭威等人采取锁门等方式不准尊大浴池营业,该浴池被迫停业三天,造成营业损失1万余元;张供应支付王博5万元医药费及七桌饭菜开支1.1万元。后被告人王强为此事还采用威胁手段,勒索被害人张供应10万元。

2013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军安排被告人王强、胡远杰、汪亚州、谭威、陈根冬等人到恒瑞公司冒充工人堵门起哄,阻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该公司被拍卖的设备,并指使张效昇(已判刑)煽动该公司职工以解决工资、养老保险等为由妨碍执行,致使当日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宿州中院将申请执行人王一博已支付的拍卖款退回。之后,王军将设备买走,卖给该公司,从中获利。

2014年8月20日下午,王军为追要商丘市恒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货款,默许公司员工张晖安排人员用搅拌车封堵砀山县金利大酒店大门长达6小时,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安徽省政府扶贫办原预定房间不能入住、“心连心”化肥砀山总代理租赁的会场不能使用,损失合计7875元。砀山县公安局出警后,封堵大门的车辆才被开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被告人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汪亚州、胡远杰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并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安排吃喝等方式,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案被告人王博还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王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等人形成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多年来通过在砀山县及周边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砀山县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军、王强系该组织的组织发起、策划、领导者;被告人汪亚州、胡远杰多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属一般参加者。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被告人王军、王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汪亚州、胡远杰、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应当按其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情况,分别判处王军、王强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许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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