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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方案 婚检费用省、市“各掏一半”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凤凰网安徽12月19日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近日,安徽出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凤凰网安徽12月19日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近日,安徽出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计划生育婚前健康检查一项中,要求省级根据服务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补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各按50%、50%分担。具体情况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安徽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等精神,现就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健康支撑。

(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健康安徽战略,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围绕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全面贯彻落实财政事权中央决定的根本原则,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实施的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方向,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全面贯彻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始终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旗帜上,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方面,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全民共建共享相结合。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强化全民健康共建共享,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坚持权责匹配和事权适度上移相衔接。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关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调动各级政府干事创业积极性。贯彻落实适度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精神,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坚持全面覆盖和聚焦改革重点相统一。按照“大健康”“大卫生”新理念,坚持财政权责划分全覆盖,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全面完整的财政权责划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卫生健康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财政权责划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稳妥推进和分类精准施策相协调。保持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坚持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可行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二、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等事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与市县财政分别按20%、20%予以配套,其中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不需配套。省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市以下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今后如遇国家调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补助政策,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及时研究调整(下同)。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及沿淮肿瘤防治等内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由疫情发生地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等事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级与市县财政分别按30%、10%予以配套,其中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不需配套。对大学生参保的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生全额承担,对地方高校生按60%给予补助,其中省属高校生由省级财政按40%予以配套、市属高校生由省级与市级财政分别按20%、20%予以配套。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划分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婚前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事项。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分别按40%、20%予以配套,市县财政不需配套。对奖励扶助的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奖励扶助的市县提标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参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分担办法执行。

3.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省级或市以下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同级财政根据单位性质、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按照人口规模及结构、人均可用财力、人均卫生投入、目标考核等因素和一定的系数权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4.婚前健康检查。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服务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补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各按50%、50%分担。

5.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或市以下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省级或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或市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或市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公立医院事业发展及存量债务化解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及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积极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实省级与市县政府办医责任,制定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财力状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支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执行。健康脱贫“351”“180”工程、智慧医疗等财政事项,维持现行划分格局,按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我省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级或市以下行使的事项,以及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以下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的事项,省级或市以下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省级原则执行国家基本标准。

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省级或省级授权市以下自主制定标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以下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当地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其中: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到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硬化责任,确保落地。

(一)强化联动保障,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系统联动性工程,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调共进、协力发展的良性局面。

(二)强化机制保障,细化市及以下责任分担。市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当地财政体制,细化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以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市级政府在推进市域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市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逐步减轻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预算保障,严格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各地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对市以下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弥补。省级财政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强化法治保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基础上,按照“废、改、立”并举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要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划分的相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五)强化宣传保障,有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解读改革内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附件

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财政

事权

类型

权责划分类别

财政

事权

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国家

大类

省级

细分

公共

卫生

方面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6:2:2分担,其中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2:0分担。

中央财政事权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

卫生

方面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事权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及沿淮肿瘤防治等内容。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以下财政事权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

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省性或跨市域)

主要是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应急救治与处置。

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疫情发生地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市以下财政事权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市域或危害程度较低)

主要是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

保障

方面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6:3:1分担,其中: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2:0分担。

大学生参保补助部分,部属高校生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属高校生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6:4分担、市属高校生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按6:2:2分担。

医疗救助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财力状况及中央补助等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按因素系数法分配补助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县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计划

生育

方面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6:4:0分担,其中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2:0分担。

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提标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计划

生育

方面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事权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省级所属)

对省级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以下财政事权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市以下所属)

对市以下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市县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并按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计划

生育

方面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婚前健康检查

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

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市以下财政事权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包括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能力

建设

方面

中央财政事权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所属)

主要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对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事权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省级所属)

主要是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能力

建设

方面

市以下财政事权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市以下所属)

主要是落实国家、省级及当地规定的对市以下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以下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市县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

主要包括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中央补助资金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能力

建设

方面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省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

主要包括省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根据省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市以下财政事权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事权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中央职能)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能力

建设

方面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事权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省级职能)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以下财政事权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市以下职能)

主要包括市以下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事权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央职能)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事权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省级职能)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能力

建设

方面

市以下财政事权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市以下职能)

主要包括市以下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市县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地方财力等情况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考核及中央补助等情况统筹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能力

建设

方面

地方财政事权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省级统一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根据省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及省级补助资金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市以下财政事权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市以下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编辑:宋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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