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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方案:公交车配备安全员 驾驶区安装隔离设施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凤凰网安徽1月5日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结合实际,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出台《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信息如下: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

官方信息截图

凤凰网安徽1月5日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结合实际,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出台《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信息如下: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

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精神,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开展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推动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

1.按照交通运输部明确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确定防护隔离设施的指标要求,既能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受侵扰,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督促运营企业安装配备公交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落实国家关于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和指标要求。组织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底调研,指导各地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完成时间节点和有关推进措施(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2.严格落实客车结构安全技术及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国家新标准、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有关强制要求(牵头部门及进度安排: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出台的时间安排)。

3.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督促本地区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安排)。

(二)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

4.协调推动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国家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调研摸底,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指导督促运营单位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维护秩序、加强防范。暂时未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督促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承担落实相关安防职责(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安排)。

5.指导运营单位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管理,严格教育宣传培训,健全完善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完成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指导公交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要求,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乘务员业务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考核,强化驾驶员任何情况下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意识;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完成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7.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强化驾驶员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完成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四)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8.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文件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格采取相应的刑事措施(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按照“两高”出台的指导文件时间安排)。

9.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影响城市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非法携带枪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制定完善相关警情处置规范,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时要快速依法果断处置,实现“秒级响应”,提升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能力,提高快速反应、依法打击的水平。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公安厅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五)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

10.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跨越公路、铁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通航河流、通客运班线、旅游公路等路线上的公路桥梁,以及发生过车辆坠桥事故的桥梁为重点,全面排查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情况,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完善桥梁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11.对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等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对城市桥梁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重点排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安排)。

12.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保障与养护设施规模、养护标准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根据辖区内城市桥梁类型、数量、养护等级等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材料和设备等,保障桥梁日常检测和养护维修(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安排)。

13.对公路桥梁开展护栏升级改造支撑技术研究,编制护栏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南,对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综合考虑公路桥梁结构安全、运行状况、防撞标准、改造条件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制定防护设施设置方案,结合干线公路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等逐步完善,提高桥梁安全防护能力(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六)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

14.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七)完善长江、淮河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航运应急救助体系。

15.在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基础上,加快设立省级和市级水上搜救中心,健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兼结合、军地结合的水上应急救助指挥体系。积极推动《安徽省水上交通应急条例》的立法进度,推动各市人民政府出台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性法规,完善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相关成员单位定期会商机制。开展“巡航与救助指挥一体化”等管理配套研究,拟定一体化建设方案。在现有布局下,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救助基地的功能与应急机制,提高水上应急处置速度,形成自然灾害应对、搁浅处置、应急抢通和救援各有侧重的布局模式,为长江、淮河等内河水道安全发展保驾护航(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八)制定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16. 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各市要进一步规范“12395”值守、接警、处置、信息上报等应急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风险分析,进一步加快应急队伍建设,积极将民间应急力量纳入应急体系,与蓝天救援队等水上应急搜救志愿者队伍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志愿者搜救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专业素养,提升应急管理与人命救助的现场处置水平。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应急装备,购置相应的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勘测搜寻、潜水打捞等领域专家和救援人员数据库,强化各类应急演练,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上搜救应急管理新模式(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九)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

17.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普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参与救援方式。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培训演练、能力测评、信息发布、分级调用等工作机制,完善通行保障、奖励补贴、社会荣誉等政策措施,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效果。

18.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适时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发声,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依法打击造谣人员(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19.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培养乘客安全乘车法治观念,维护驾驶员安全运营环境(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各市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点前全面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十一)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0.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指导,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安排)。

21.加强警民联动,对于接到干扰、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警,要第一时间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省公安厅,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决心,把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安委会和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出台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1月底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积极抓好落实,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主动作为,尽早完成分工任务,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问责,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时序推进。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部门),及时通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宋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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