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全国两会上 这些代表、委员为女性权益发声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全国两会上,这些代表、委员为女性权益发声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正值全国两会期间,在委员、代表提交的关于维护女性权益的提案、建议和议案中发现“歧视”“就业&rdq

专题:追梦新时代 2019全国两会看安徽

原标题:全国两会上,这些代表、委员为女性权益发声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正值全国两会期间,在委员、代表提交的关于维护女性权益的提案、建议和议案中发现“歧视”“就业”“土地”“生育”等关键词,是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

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歧视”妇女的定义写入总则

据《中国妇女报》3月7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今年联名其他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建议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落实男女平等宪法要求,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国家责任;加大重点领域保障力度,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

谭琳代表建议明确将“歧视”妇女的定义写入总则,规定国家禁止对妇女实施一切形式的歧视;增加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宣传的规定等;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增加帮扶救助困难妇女的规定、加大妇女公平就业权的保护、加大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加大妇女家庭财产权益的保护、完善妇女参政比例的相关规定、加大性骚扰防治力度等。

加大拐卖妇女犯罪的量刑力度

据《中国日报》3月4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寻亲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犯罪的量刑须重于绑架罪。同时加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

张宝艳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伴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强迫卖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导致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拐卖及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明显低于绑架犯罪。由于量刑相对较轻,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目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降低了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力度

3月7日,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陆銮眉今年带来了关于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力度的建议。

陆銮眉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由于乡规村约对女性权利的边缘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更多因婚姻状态变化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权益,造成了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的发生。因此亟须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解决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公里”。

她建议尽快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文,明确妇女有获得包括农村土地权益在内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的资格,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以保证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平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其财产收益。此外,陆銮眉建议创新“妇联+”法律救济联动机制,让农村妇女维权精准有效。

发展托幼服务,解决女性的职业顾虑

3月4日,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第四代传承人孙艳玲今年提交了建议:发展0-16个月婴幼儿托幼服务,解决女性职业发展后顾之忧。

孙艳玲建议,政府应将发展公共托幼服务纳入民办实事工程,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教育、人社、民政和卫生等行政部门在0-16个月婴幼儿托幼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有序引导和规范托幼行业发展;鼓励现有的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增加延伸服务,开办0-16个月托幼服务项目;对开办0-16个月托幼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税收等费用方面的减免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积极性。

为女性设置弹性就业岗位,提倡居家办公

3月8日,据中国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张英呼吁企业对女性,尤其是对生育后3年内的女性设置弹性工作制度。

报道指出,张英建议,女性可以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居家办公,先从软件开发、电商、咨询业等数字化程度高的行业先行试点。她认为,这不仅是女性的福利,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员工流失率、压缩用人成本、缓解城市通勤压力。

“共债共签”,杜绝女性“被负债”

3月4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今年准备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和《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报道提到,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

2017年2月, 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为此,陈建银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对于“共债共签”,可以体现为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谭琳也在今年在提交的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中提出,确立“共债共签原则”,规定男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女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责任编辑:崔曼曼]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今日推荐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