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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规范企业贷款担保 让优质企业“轻装上阵”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 规范企业贷款担保让优质企业“轻装上阵”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整个公司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石。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 规范企业贷款担保让优质企业“轻装上阵”

汪利民委员在小组讨论上发言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整个公司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石。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此相衔接,通过企业破产法的规制,即使经营失败、企业破产,股东也可因股东责任有限制和破产保护制度,得以免除后顾之忧,不致倾家荡产债务缠身。

“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有效降低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现实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民间放贷主体在向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时,除要求企业提供信用证明和财产担保外,还会要求自然人股东及其家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提供保证担保,“股东实际上对公司债务承担了无限的清偿责任,牢牢地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捆绑在一起。”

在调研中,汪利民还发现,有些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互保、联保进行增信,形成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表面上控制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实质上令股东有限责任无限化,动摇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损害了社会创新创业的激情和经济发展的活力,也使得破产保护制度形同虚设。”在汪利民看来,一旦企业面临困难,经营者要么放弃企业保全自己,千方百计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要么高息借贷挽救企业,最终加速滑向崩盘的结局。“无论哪种情况,股东都难以全身而退。”

汪利民认为,当下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担保的局面应当加以扭转,要为企业经营者减负松绑,还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来面目,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对此,他建议,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银保监会要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进行细化,鼓励、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风险审查机制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放松对贷款企业抵押担保和关联企业信用担保的要求。

对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市场前景良好、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企业,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优先接纳股东个人担保以外的增信措施,对于抵押物或外部增信措施充足的贷款企业,不得再要求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确有必要自然人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明确担保责任和担保财产范围,避免公司的有限责任成为自然人股东的无限责任。”汪利民表示。

当前,单个企业陷入困境,会牵动整条担保链,导致链上其他企业陷入危局,出现恶性循环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并可能伴有“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风险,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对此,汪利民建议,加快推进地方增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商业性、互助型担保等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辅的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编辑:盈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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