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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2018.6.28”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问责清单公布


来源:安徽网

原标题: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问责清单公布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出关于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

原标题: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问责清单公布

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出关于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据通知,该起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颍上县一副县长、多名局长等被问责。

一、事故性质

2018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100km+700m处(十八里铺镇),发生一起两车相撞引发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1051.7余万元。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费世凯,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驾驶人,2018年7月12 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

2.邢书龙,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押运员,2018年7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

3.许东,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车主,私自购买拼装挂车,未经检测、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入户,聘用驾驶人非法从事货物运输。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4.杜迎合,违法驾驶超载超速拼装车,遇前方险情处置不当撞击前方停候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导致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异辛烷从其尾部泄露并瞬间爆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5.魏学芬,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不规范,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阜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宋道丽,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九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宋道春,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九十二条第2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5人)。

8.孟亚菲,阜南县运管所副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分管客货运输等工作,对辖区内货物运输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货运车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致使事故车辆私自拼装非法运输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9.解飞,颍上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中共党员,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对辖区内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对事故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王安全,2012年4月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对穿越辖区内的省道公路路政建设缺乏科学研判,未能根据事故路段实际,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并建设公路交通信号灯等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经核实,王安全因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被颍上县纪委监委“双开”,故不再对其进行问责。

11.梁金琥,颍上公路分局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未能按照《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配合公路改建项目沿线政府完成建设用地征拆等工作,未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沿线政府用地征拆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消除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安全隐患,对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郭靖宇,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分管工程建设等工作,对事发路段改扩建中存在的建设管理以及通行后存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建议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13.汪利群,颍上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中共党员,分管交通管理等工作,对下属单位交通管理大队和事发路段存在的交通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4.许宗志,颍上县副县长,中共党员,分管道路交通等工作,2011年6月作为阜阳市重点公路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之一,辖区内公路改扩建工作负责人,对辖区内事发路段改扩建项目用地征拆等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5.李福忠,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局长,中共党员,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对事发路段改扩建中存在的建设管理和通行后存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6.王玲,2009年3月任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至2017年7月退休,分管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该单位公路建设工作,中共党员,对下属单位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和事发路段改扩建项目存在的建设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批评教育。

(六)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承包经营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七)项之规定,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

(七)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颍上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分别向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颍上县人民政府负有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颍上县人民政府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有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阜阳市交通运输局负有监督、指导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阜阳市人民政府负有监督、指导颍上县人民政府和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国省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阜南县、颍上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八)相关建议

对涉及河南省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在地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建议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深入调查。

[责任编辑:宋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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