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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法院对王玉山等2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今天上午9时,灵璧县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对王玉山等2人非法采矿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王玉山与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就九顶山东北坡和鹰山开采矿山资源

今天上午9时,灵璧县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对王玉山等2人非法采矿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王玉山与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就九顶山东北坡和鹰山开采矿山资源达成协议,王玉山用明春矿业的采矿权扩充资源,扩建一条生产线,王玉山不享有明春矿业公司的采矿权和企业股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协议自资源扩充和第四条生产线扩建获批后生效,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四年。                    

2011年2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王玉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灵璧县朝阳镇九顶山设立生产线进行非法开采山石,2012年1月2日至2013年4月3日销赃数额人民币16841635元。2013年年底被告人王玉山的生产线被拆除,其将开采的毛石转移至九顶山南麓围墙内加工后销售,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30日转移毛石共计103071.8吨,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4年3月-2015年12月灵璧县境内建筑石料每吨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4-20元,王玉山转移毛石矿产品价值最低为人民币1443005.2元。

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山生产线)因越界开采于2012年12月28日被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825.8元、罚款人民币64923.87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王玉山于2013年3月18日向国土资源局上缴违法所得及罚款人民币497749.67元。   

被告人王玉山于2018年6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渔沟刑警中队联合冯庙派出所在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开展路面盘查时抓获。

2018年3月,被告人王玉山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件,其为隐匿财产,将3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亚的妻子丁楚,丁楚将该笔款项转入王亚的银行账户,后王亚明知该笔款项系王玉山非法开采矿山所得而藏匿于江苏省徐州市其三娘单梅家,后丁楚从单梅家将该款取回。案发后,灵璧县公安局从丁楚处扣押被告人王亚藏匿的现金70万元。

被告人王亚于2018年7月6日在上海市轨道交通9号线小南门站3号出口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松江大学城站治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山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8284640.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玉山能主动向行政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玉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王玉山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六万四千九百二十三元八角七分依法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王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王玉山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元二角,依法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亚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灵璧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蔡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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