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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成生意就打人 安徽泾县5人团伙寻衅滋事被判刑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五被告人根据各人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五被告人根据各人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是因盗采、贩卖砂石运输交易与对方发生纠纷引发,该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当生意不成时,被告人卜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狠,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沈某某、肖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并要求三被害人赔偿“放空费”等损失,致一人轻微伤。卜某某另还有三起个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他人受伤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卜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卜某某、曹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肖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五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综合认定、考量犯罪情节,对五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被告人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安徽网)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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