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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前监事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 遭证监局罚款3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迎驾贡酒前监事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遭证监局罚款3万元近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迎驾贡酒”,603198.SH)前监事会职工监事高玲因在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

原标题:迎驾贡酒前监事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遭证监局罚款3万元

近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迎驾贡酒”,603198.SH)前监事会职工监事高玲因在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遭安徽证监局处罚3万元。

根据这份挂网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的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现年49岁的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担任迎驾贡酒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高玲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安徽证监局认为,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迎驾贡酒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收益。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卖出行为主要为前期短线交易的延续,且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于高玲限制期买卖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

公开资料显示,高玲,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2月生,本科学历,国家级白酒评委,高级技师,高级品酒师。在迎驾贡酒招股书中,是该公司拥有核心技术的6人之一。高玲曾任酒业公司会计,业务员,酒体设计中心主任。2003年11月至2011年9月,任迎驾有限技术员,酒体设计中心主任。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5日,任该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其实,对于高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一事,迎驾贡酒曾在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过相关情况。

迎驾贡酒在公告中表示,近日查询到公司原职工监事高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不过,迎驾贡酒披露的高玲违规情况仅为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

最终,迎驾贡酒董事会对高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高玲以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4374.00元。

2、高玲已认识到以上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对高玲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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