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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一大药房工作人员因6元钱假药被判缓刑3个月罚3000元


来源:安徽网

原标题:濉溪县一大药房工作人员因6元钱假药被判刑吴某是濉溪县某大药房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未索要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上门推销的假药意欲销售,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

原标题:濉溪县一大药房工作人员因6元钱假药被判刑

吴某是濉溪县某大药房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未索要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上门推销的假药意欲销售,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吴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刑。

贪图便宜:为6元钱药品触刑律

吴某自2017年10月起在濉溪县某大药房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18年3月9日,吴某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上门推销的复方关节炎胶囊3瓶(售价6元),意欲销售。同年3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复方关节炎胶囊3瓶。后经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复方关节炎胶囊为假药。2018年5月17日,吴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吴某归案后称其接受推销的复方关节炎胶囊每盒1.1元,准备以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随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日前,当地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吴某和该药房公开在当地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购销等相关活动。

以案释法:销售假药需担刑责

据经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在本案中,吴某在接受他人推销的药品时未索要任何资质证明材料,显然不符合行业规定。因此在涉案药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假药后,吴某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明知该药品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罪的条件,不以药品数量和销售数额为入罪标准。因此,吴某要为这三盒药承担拘役和罚金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蔡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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