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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非法采矿销售总额超30万元 四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原标题:四人非法采矿牟利获罪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林等四人非法采矿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原标题:四人非法采矿牟利获罪

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林等四人非法采矿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养殖场、修路为名,在潜山市袁桂村张某发等户的“丛毛山”山场内采挖花岗岩风化石(俗称“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张某发、张某有出面协调山场青苗补偿、购买山场,被告人张某林联系挖掘机采挖和销售运输车辆,被告人叶某运向被告人张某林出借5万元做启动资金,并在采挖现场记录运输车次。被告人张某林等四人非法采矿销售总额为30.5089万元,张某林获利5.6余万元,张某发获利5.5余万元,张某有获利6.1余万元,叶某运获利1.6余万元。

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发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本人建房为名,在袁桂村“面岗”山场采挖“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叶某运提供相应帮助,此次销售额为4.77万元,张某发获利1.39余万元,叶某运获利1.5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风化石,情节严重,叶某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接受雇佣,为他人提供记录车次、收款等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因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四名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安庆新闻网)

[责任编辑:蔡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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