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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付环境污染清理费37万多元!黄山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宣判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10月15日,黄山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10月15日,由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叶某林、叶某涛、汤某健、查某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四被告支付环37.4400万元,环境检测费5万

10月15日,黄山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10月15日,由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叶某林、叶某涛、汤某健、查某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四名被告需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37.4400万元,环境检测费5万元。禁止被判处缓刑的三被告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废物相关经济活动。这是黄山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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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上午,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某林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是黄山区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叶某林在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汤家村孙家组弯弓坑承租被告人汤某健的山场作为冶炼点,并雇用工人,将从浙江收购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进行焚烧加工,提取金属锭,共处置原材料200余吨。被告人查某华在冶炼点建设期间,帮助寻找场地和购买建设场地原材料。被告人汤某健提供场地并帮助从事前期土地平整、修路、照看场地,在后期生产过程中协助运输原材料。冶炼点建好后,被告人叶某林许诺给叶某涛冶炼点10%的股份。

2019年1月3日,给冶炼点运送原材料的两辆货车被黄山市黄山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现场被扣押原材料重50.14吨。经鉴定,该批重39.13吨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属于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林、叶某涛、汤某健、查某华四人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综合来源:黄山日报、黄山中院、黄山发布)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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