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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计资产和负债近10亿元!盛运环保实控人开晓胜遭罚!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对盛运环保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晓胜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官网截图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对盛运环保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晓胜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盛运环保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45.44元,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及其13个子公司名下23个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2016年,上述银行账户借方发生额累计749,568,960.5元,贷方发生额累计749,158,532.88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共发生21笔借款(包括前述表外账户借款)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造成公司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涉及金额共计978,389,345.44元,占当期资产总额11,048,797,720.18元的8.86%,占当期净资产5,214,628,870.52元的18.8%。对此,盛运环保2017年度报告对该事项作出如下会计差错更正:“本报告期,本公司发现前期有未入账的资产及债务,更正调整增加资产978,389,345.44元,调整增加负债978,389,345.44元”。

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978,389,345.44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2014~201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盛运环保于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发生52笔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907,268,781.52元,主要是为盛运环保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盛运环保未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年份发生的共计27笔担保事项。

盛运环保未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2014年修订)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27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盛运环保与控股股东开晓胜控制下的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占用资金累计金额204864.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达到《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 、10.2.4、10.2.11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临时披露标准,盛运环保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盛运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私募债15盛运01、16盛运01、一般公司债17盛运01存续期间,发生了12笔其他对外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形,盛运环保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事实有盛运环保公司章程、2014~2017年年度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传票或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认为:开晓胜时任盛运环保董事长,管理盛运环保日常业务,应当保证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开晓胜指使、安排人员通过设立表外账户进行借款、违规提供担保、为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的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开晓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安徽省证监局局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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