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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原董事长之妻同受贿 主动交代过往千万罪行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涉及中国冶金安徽公司一起私分国有资产的窝案。涉案人员中的一名是时代出版原董事长王亚非的夫人陈某1。陈某1因与王亚非共同受贿及私分国有资产获刑5年。1992年至2017年,王亚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涉及中国冶金安徽公司一起私分国有资产的窝案。涉案人员中的一名是时代出版原董事长王亚非的夫人陈某1。陈某1因与王亚非共同受贿及私分国有资产获刑5年。

1992年至2017年,王亚非历任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省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安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徽省商务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亚非从2008年开始担任时代出版的董事长,并在其主导下,时代出版通过借壳“科大创新”登陆了A股。2015年8月,王亚非退休。但退休两年后王亚非因受贿被查。2019年初,王亚非案宣布了一审判决结果,王亚非因受贿403.19万元、挪用公款51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9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公开的信息显示,王亚非始于2017年3月开始正式接受组织调查。而根据判决书显示,王亚非的夫人陈某1于2017年4月13日开始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内,办案人员发现陈某1涉嫌犯罪的线索,随后陈某1交代了王亚非共同受贿外,还交代了与他人合谋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夫妻二人先后接受调查共同受贿近200万元

2003年4月,经王亚非同意,由安天国际出资120万元,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参股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出资90万元,安天国际副总经理刘某出资90万元成立了安徽安天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但实际上,上述共计300万元的注册资金都是由技术进出口公司代为出资。验资后,206万元验资款返还技术进出口公司。之后,安天国际还出资为安天科技购买了车辆、办公设备等。

2005年12月,安天国际将其持有的安天科技120万元股份转让给安徽出版集团的下属公司安徽华文国际经贸。

2006年12月华文国际又将120万元股份转让给个人王某珍,安泰科技将90万元股份转让给王某珍之夫秦某林。

王亚非到安徽出版集团任职后,刘某和合肥杏花印务董事长郑某传注册成立了安徽万德印务,决定利用刘某和王亚非的关系从安徽出版集团下属单位承揽印刷业务。双方约定对刘某所介绍承揽的业务,从公司利润中提取10%“业务拓展费”作为给王亚非的好处费,存放于刘某处。

在王亚非的帮助下,2006年至2014年8年的时间里,万德印务从安徽出版集团下属单位安徽省教材出版中心等获得印刷订单,刘某因此从万德印务公司获得利润分成400余万元。

2009年初,郑某传得知安徽出版集团下属安徽新华印刷准备收购民营企业,找到刘某请其给王亚非做工作,以促成杏花印务被收购重组,并提出让刘某代送70万元给王亚非。刘某向王亚非转达了郑某传的请托,但刘某并未实际送出70万元。在王亚非的帮助下,杏花印务顺利被新华印刷收购重组。

2009年3月,安天科技决定增资300万元,刘某为感谢王亚非的帮助,向王亚非提出替其出资120万元用于入股安天科技,王亚非同意。刘某和王某珍,王亚非之妻陈某商定,由刘某以其妻韩某鸽名义出资150万元,王某珍以其丈夫秦某林名义出资30万元,刘某代王亚非出资120万元并以王某珍亲属宋某的名义代持股份。

4月,上述300万元增资款到位,安天科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及股份变更为:韩某持有240万元股份(刘某原有的90万元股份转让给韩某)、秦某林持有240万元股份(王风珍原有的120万元股份转让给秦某林)、宋某持有120万元股份。陈某1、王亚非收受了刘某所送的120万元股份。

2010年2月,安天科技更名为安徽东方国际贸易。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1年12月末,东方国贸公司的净资产为507.04万元。随后王某珍从东方国贸公司撤资178万元,将秦某林持有的240万元股份退出。经陈某1、王亚非同意,东方国贸股东变更为王亚非之女王某2持300万元股份,韩某持300万元股份。王亚非因此收受刘某所送的东方国贸100万元股份价值为54.84万元。

2015年2月,王亚非面临退休审计,与陈某1商议后,安排刘某将王某2名下的300万元股份登记在刘某名下,由刘某代持。

除了上述股份外,2009年12月,安天科技投资了东方人力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5万元股份。2013年6月,刘某安排将东方国贸所持有的东方人力75万元股份分别转让给刘某和陈某1各37.5万元股份。2015年3月,陈某1将其持有的东方人力的37.5万元股份以1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扣除亏损及税收后,陈某1实际得款84.5万元。

综上,王亚非及其夫人陈某1拱手收受了刘某所送的公司股份折合174.84万元。

中冶安徽公司6名原高管合谋私分千万国有资产

除了与丈夫共同受贿外,陈某1在监视居住期间,交代了与他人共同贪污10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陈某2、李某某、周某某、江某、程某某均任职于中国冶金安徽公司,分别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出纳、记账会计。中国冶金安徽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安徽公司系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2003年5月,有色金属安徽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同年11月,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年12月底,该公司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公司破产期间及之后,陈某1等6人继续在中冶安徽公司任职。

2006年5月,中国冶金安徽公司进入终止歇业状态。2006年6月,中国中钢集团设立中钢集团安徽公司,聘任陈某1为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聘任陈某2、李某某为副总经理。

2011年12月,陈某1被免去中钢安徽公司的所有职务,李某某被任命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在上述人员在以上机构担任要职的同时,共同在外设立公司作为业务中间方谋取私利。

2004年1月,陈某1、陈某2、李某某、周某某、江某、程某某等13人(均为原有色金属安徽公司、中国冶金安徽公司人员)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中钢贸易,陈某1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2、李某某为董事,周某某为监事。2006年5月12日,该公司变更为安徽中佳贸易有限公司。

2004年1月,经中国冶金安徽公司申请,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焦炭出口配额7000吨,出口后获利405.06万元;2004年3月,又批准焦炭出口配额9000吨,出口后获利686.99万元,以上两笔焦炭出口业务共获利1092.05万元。

陈某1与陈某2、李某某、周某某为将中国冶金安徽公司利润转至中钢贸易予以私分,共同研究并决定由周某某制作虚假的焦炭代理结算清单。

该焦炭代理结算清单约定:甲方中国冶金安徽公司和乙方中钢贸易,接受委托方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出口焦炭业务,甲方收到结汇款,按约定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2004年10月、12月,中国冶金安徽公司以支付代理费名义,分两笔向中钢贸易转款共计1074.40万元。中钢贸易股东自2004年至2009年多次以分红形式将其中711.05万元分发。其中陈某1领取了118.57万元,陈某2领取90.06万元,李某某领取82.64万元,周某某领取44.19万元,江某领取51.61万元,程某某领取47.90万元。

2006年1月,陈某1、陈某2、李某某、周某某四人又成立了安徽中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金贸易因未按规定接受2006年年度检验,于2007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9年3月13日,陈某1安排财务人员程某某从中佳贸易转款397.95万元至中金贸易。2011年4月15日,陈某1又安排程某某将中金贸易账户内276.3万元转至中国冶金安徽公司,分别挂在往来账“安徽恒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及“退休人员费用”名下76.3万元。

在陈某1交代了上述是时候,陈某2、李某某于2017年6月5日被传唤。周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江某、程某某于2017年6月投案。

超过10年追诉期同案其余人员免罪

案发后,陈某1退款100万元;陈某2退款111.82万元;李某某退款73万元;江某退款51.61万元;程某某退款47.90万元。上述犯罪事实,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该案经过一审审理后判决:陈某1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而周某某、陈某2、李某某、江某、程某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被判刑三年到四年不等,并处五万到八万不等的罚金;6名被告为退还款项责令退还。

随后6人提出上诉,因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溯时效期限为十年,因此6人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追诉期为10年。私分国有资产资产案件事情发于2004年,已经超过了10年。

王亚非的夫人陈某1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已经过了追溯时效,但因其在2009年4月、2011年12月又犯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期自2011年12月重新计算;其余5人则因过追溯时效,终止审理,但依法应将私分财务退赔。

(来源:新浪财经、同花顺财经、安徽重磅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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