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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营业场未及时报告 人保汽车保险安徽分公司违法被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违法被罚变更营业场未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月8日公布的宣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银保监罚决字〔2019〕13、14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

原标题: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违法被罚变更营业场未及时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月8日公布的宣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银保监罚决字〔2019〕13、14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监管部门,当事人程健时任公司总经理,对此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对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罚款1万元人民币,对程健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程健为负责人。人保车险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华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险”,02328.HK),持股比例90.2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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