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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官员得15万股华菱精工原始股 被认定受贿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郎溪县委督查组原副组长伏某某(副县级)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利用帮企业处理环保问题、建厂中给予帮助等收受196.53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华菱精工15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郎溪县委督查组原副组长伏某某(副县级)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利用帮企业处理环保问题、建厂中给予帮助等收受196.53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华菱精工15万股原始股。

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开始,黄业华在郎溪县梅渚镇投资建设安徽省郎溪县华菱电梯厂、宣城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后改制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在黄业华建厂及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伏某某在租赁土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购买土地、免交排污费等方面先后为黄业华及其公司提供过帮助。

2005年伏某某以“投资”的名义借款15万元给黄业华,要求保本并支付利息。2014年,华菱公司扩股改制准备上市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业华,为感谢伏某某在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与伏某某商定,将伏某某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公司15万股原始股,并约定由黄业华代持。

2017年,华菱公司正式上市前,黄业华再次与伏某某确认,伏某某表示同意将15万元借款转为华菱公司的15万股原始股。2018年1月24日,华菱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356,股票发行价格为10.21元/股,伏某某在华菱公司由黄业华代持的15万股原始股市值153.15万元,扣除15万元股本,伏某某从中获取收益138.15万元。

为规避组织调查,伏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从黄业华处要回了15万元股本和2017年度利息5万元,合计20万元。

被告人伏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伏俊强将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公司15万元原始股并收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审理认为,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虽有实际出资,但该出资当初只是保本付息的借款。在2014年华凌精工准备上市时,被告人伏某某即与黄业华商定将借款转为原始股,此时,被告人伏某某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虽然华凌精工直至2018年才上市,该15万元原始股即大幅度增值,但该增值属于2014年商定时的可期待的结果,且该增值达138.15万元,价值巨大。被告人伏某某此时虽然已经退休,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在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即商定,其具有利用职务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黄业华及华菱精工亦有行贿的故意和行为,故该15万元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138.15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伏某某的受贿犯罪数额。

至于被告人伏某某为规避组织调查,从华凌精工将15万元及“利息”5万元要回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和数额的认定。(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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