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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保护伞”!安徽定远县公安局党委原政委施金平案例剖析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原标题:充当“保护伞”!定远县公安局党委原政委施金平案例剖析据江淮风纪报道“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安局政委,却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觉悟和政治意识,贪赃枉法,帮助黑

原标题:充当“保护伞”!定远县公安局党委原政委施金平案例剖析

据江淮风纪报道“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安局政委,却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觉悟和政治意识,贪赃枉法,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充当‘保护伞’。 ”面对监狱的高墙、铁窗,定远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施金平留下了悔恨的泪。

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保护伞”案件,被告人施金平因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获刑四年半。

施金平被查处,还得从一封群众来信说起。2019年年初,群众来信反映定远县公安局政委有案不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4月26日,天长市纪委监委接受滁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施金平有关问题线索,立即展开调查初核。经天长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报经该市市委批准,对施金平予以立案审查调查,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7月份,经定远县委批准,定远县纪委监委分别开除其党籍和公职,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0月17日,施金平被判刑。

行为不检,违规破纪寻常事

“日常政治学习、纪律教育和案例警示对我这个公安局政委来说纯属‘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形式和过场”施金平在悔过时说。事实也是如此,他将党的纪律规定抛之脑后,违规破纪搞“小动作”成了家常便饭。“违反政治纪律,施金平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据专案组工作人员介绍,在得知家人大额投资、入股且明知此企业属于其管理服务对象的情况下,他不仅不制止,而且也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009年至2010年4月,施金平的妻子郁某某陆续借款70万元给定远县浙能石料加工场股东唐某某,口头约定30万元为入股占唐某某股份的30%,40万元为月息2分的借款。 2010年10月至2013年,唐某某陆续将70万元还给郁某某,并约定将位于定远县城一套约8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入股分红和利息给施金平夫妇,因案发时安置房未建好而未果。

“我还带头违反廉洁

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怂恿、默妻子利用我的职权影响,长期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投资入股定远县浙能石料加工场。”施金平在悔过书中写道,2013年5月,郁某某利用他职务影响,和其亲家张某某合伙将100万元借给定远县远大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约定月息2分,至2019年2月,获取高额利息100余万元。

胆大妄为,替黑恶势力撑伞

“施金平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有罪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这是施金平从违纪到违法犯罪的质变过程。 ”办案人员介绍,2012年6月25日,淮南人张某经营的定远县一家采石场与定远人唐某某经营的一家采石场因开采石料产生纠纷,爆发大规模斗殴事件。

当晚接警后,定远县公安局决定成立“6·25”聚众斗殴案专案组,由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施金平担任组长。施金平与唐某某等人私交甚好,更重要的是他本人在采石场有投资股份,担心追究唐某某、李某等人刑责后,投资不能收回,遂找借口拒不在该案的刑事立案报告及对部分涉案人员采取刑拘强制措施的报告上签批,致使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6·25”聚众斗殴案长期未能立案审查,相关涉嫌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同年,7月23日,张某与唐某某在辖区派出所签订民事调解书。2019年4月1日,滁州市公安局将“6·25”聚众斗殴案作为涉黑案件指定全椒县公安局查办,唐某、李某等人先后被刑拘、批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欲膨胀,贪污受贿捞钱财

“施金平贪欲膨胀,油锅里的钱也敢捞。 ”专案组发现,他在担任定远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与该队驾驶员杨某共同出资购得一宗水淹地,其得知该地块在政府项目征迁范围后,便与杨某共同出资违建4间房,图谋获取政府安置补偿。在被定远县行政执法局全部拆除后,杨某到处上访要求补偿安置。定远县公安局作为包保单位,负责杨某征迁安置及维稳事宜,已升任公安局副局长的施金平全权负责此事。“期间,施金平多次利用包保单位职务之便,通过指使杨某编造虚假拆迁证明资料等方式,以骗取更多安置补偿款。 ”办案人员说,最终,杨某共获得49.95万元的安置补偿,包括价值31.96万元的安置房两套及17.99万元的现金补偿。杨某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给了施金平,施金平妻子郁某某将其出售,获利17万元。经有关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杨某实际应得安置补偿仅为29.37万元。“有钱能买鬼推磨。他在为他人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及车辆违章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同时大肆收受贿赂。 ”专案组还查明,施金平担任定远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30多次收受该局干警施某某等9人以及有关企业人员张某某等3人现金或超市购物卡共计13.4万元。

施金平身为公安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进行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责任追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 10月17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长期放松思想改造、‘三观’不正是导致施金平背离正确的人生航向,走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法犯罪不归路的直接原因。 ”办案人员介绍,其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崇尚自我,作风霸道,从不习惯、也不愿意听取同事和下属的批评意见,每次局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面对别人的批评他总是表面接受,实则敷衍应付、护疼怕痒,甚至记恨在心,长此以往致使施金平个性极度膨胀,我行我素,最终因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身陷囹圄。(来源:江淮风纪)

[责任编辑: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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