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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宣城市“政策明白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我市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应对疫情相关政策,汇编形成系列“政策明白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目前已编制两期,

近日,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我市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应对疫情相关政策,汇编形成系列“政策明白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目前已编制两期,请各企业及时关注相关政策,通过“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平台反映相关诉求,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交办、转办和盯办落实。

宣城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明白卡(一)

一、金融政策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三)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四)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下浮担保费率,下浮幅度为原担保费率水平30%以上。应急转贷机构对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下浮应急转贷费率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二、社保政策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三)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四)对受疫情影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从2月份开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五)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财税政策

(一)对因疫情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准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时间最长至2020年6月。

(三)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四、外贸政策

(一)为企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上述条款摘编自《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的通知》(皖办明电〔2020〕1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宣政秘〔2020〕10号)。

宣城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明白卡(二)

一、税收政策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宣政秘〔2020〕10号)

4.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号)

5.按月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

6.对企业因按政府支援疫区的要求提前生产获得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8.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9.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并自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皖政办明电〔2020〕7号)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1.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税总函〔2020〕27号)

12.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

二、人社政策

1.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纳入重点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定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定点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宣人社秘〔2020〕30号)

3.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输(转)出地企业用工调剂补助。(宣人社秘〔2020〕30号)

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

5.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宣人社秘〔2020〕30号)

6.对符合条件的并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成功介绍10人以下(含1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成功介绍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给予1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3)成功介绍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给予2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宣人社秘〔2020〕30号)

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

(来源:宣城日报

[责任编辑:李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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