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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安徽省港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我省将完善港

原标题:《安徽省港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我省将完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完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实施意见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管理机构不再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水行政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提升我省港口发展整体水平,参与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

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

《条例》立足增强港口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加强港口开发建设的规范性,提高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从实体和程序等角度细化港口规划的编制管理,要求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原则,适应对外开放、现代物流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并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条例》严格对标对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打赢碧水保卫战、蓝天保卫战的系列部署,增加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如要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港口经营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水污染等。

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依法防治疫情决策部署,对港口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针对性规定,强化港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如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接到船舶关于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完善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条例》紧紧围绕防止和减少港口安全事故、维护港口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提升港口安全水平。

在事前准备上,要求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等,为安全事故的应对提供组织、物资保障,提升事故应对能力;在事中应对上,要求港口经营人先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再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提高事故应对效率;在日常管理中,调整细化对于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降低安全事故隐患。

[责任编辑: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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