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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网

原标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2019年5月至11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查机关开展了“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今日下午16时,

原标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

2019年5月至11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查机关开展了“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今日下午16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报2019年全年的相关情况,并对8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作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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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报会现场获悉:首先,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06件136人;监督撤案30件32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163件184人,行政机关已移送150件171人,公安机关已立案128件146人。纠正漏捕33人,纠正漏罪51人,纠正漏犯71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9件次。

其次: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35件次,逮捕案件审结675件1239人(其中,跨省倾倒、处置危废案件25件、非法采矿案件390件),批捕1009人,批捕人数同比增加71.3%。受理审查起诉1391件3069人,目前已办结1156件2300人,共起诉1076件2155人,起诉人数同比增加38%。

第三、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公益保护。共收集线索3328条,立案2154件,诉前程序1935件,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09件、民事诉前公告程序326件,提起公益诉讼25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8件、民事公益诉讼4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85件)。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耕地、湿地、林地13960余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09处,督促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166家,其中大气污染企业75家,督促关停未依法办理环评的企业21家,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68个,督促回收和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14.4万吨。

此外,在此次通报会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赵杰对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通过的8起“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作正式发布,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赵杰表示:这8起案例根据不同类型,可作如下分类:一是单独刑事诉讼案件1件,公益诉讼案件7件;二是涉污染环境类2件,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2件,土地资源保护1件,大气污染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河道资源保护各1件。赵杰表示,这8件典型案例不仅在案件类型、发生领域上,还是在诉讼检察监督措施、工作机制运用、监督效果上,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一、章某设、江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5至2016年,江某、章某设等4人在铜陵某码头及江滩卸载、填埋垃圾埋6000吨垃圾。2018年8月份,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接举报对章某设等人立案侦查。经对填埋垃圾渗滤液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含量分别超标64倍、206倍、3倍。2018年12月27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张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四被告人共承担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共计3394818元。一审法院判处四被告人十个月至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二百六十四万元。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偏轻,提出抗诉,铜陵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即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财产损失3394818元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杰对财产损失1018445.4元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江某、章某设、王某刚均增加刑期二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杰增加刑期一个月。

典型意义: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2.自行补充侦查,有效降低案件比。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效率,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案例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跨省倾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年底,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积压大量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2018年2月至4月,葛某喜等人在某新公司经理李某林等许可下,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举将该批医疗废物运至芜湖市,后张某举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东梁路等地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经鉴定,涉案医疗废物属危险医疗废物。该医疗废物应急清理后,评估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本次医疗废物共计1151.07吨,产生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62690.4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相关证据,一并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新公司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某新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生态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302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境转移、倾倒医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污染物数量之大、性质之恶劣,取证难度之大,实为罕见。非法倾倒、掩埋医疗危险废物,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牢牢固定损害后果等证据。加强外部协作,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鉴定机构,破解鉴定费用高、耗时长等难题,保障公益诉讼办案高效能,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彰显了法律的教育、指引和强制作用。

案例三、汪某高、汪某东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汪某高发展家族成员、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汪某东、陆某超等人,逐渐形成以盗采河砂为主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购买数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多次在淮河流域潘集区段禁采区非法采砂、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洋等人明知汪某高等人无采矿许可证,仍将汪某高等人的采砂船从河底所吸河砂直接打入其接砂船,同步装载运输收购河砂。时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采砂管理局副局长的汪某及时任该局非法采砂办公室成员的陈某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至案发,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42960吨,非法获利187.95万元。为破解生态损害修复鉴定难题,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市水利局结合技术规则和修复实例,出具生态修复《评估报告》,评估确定工程概算费用1257.93万元。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促使侵权人向检察机关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近百万元。运用“原告诉权”依法解决侵权人民事责任划分难题,对24名被告32起犯罪事实采用每起事实之间按照采砂数量追究按份责任、单起事实参与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厘清各自责任。本案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一并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汪某高等22人犯非法采矿罪,吴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九年半至一年不等刑罚。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汪某高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444万元;共同被告汪某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参与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陈某、汪某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各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科学厘清民事责任,请求侵权人承担刑事和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坚决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效保护淮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态修复工程概算评估报告,破解非法采砂生态修复鉴定评估难、费用贵、周期长的难题。将刑事办案方法与民事公益追偿技巧充分融合,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益和司法效益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督促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高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焚毁市级公益林地64.1亩,侧柏树共计3489株。高某涉嫌失火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杜集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智慧公益”平台,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介入,针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一是向法院提起公诉,高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高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5万余元、补种2023株侧柏树苗并赔礼道歉,法院当庭判决支持,高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三是向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做好受损公益林的修复和森林防火工作,该局重视,及时与市林业部门对接,及时整改、加强火灾风险防范等。

典型意义:刑罚也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受损法益未能得到有效修复的情形。本案中,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三办”,在追究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方面诉请法院判令高某补种树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另一方面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做好受损公益林的修复和森林防火工作。这种“一案三办”,提升了办案效果,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

案例五、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曹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谢某、曹某两人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池州市青阳县境内设置捕蛇网,共计猎捕野生蛇类62条其中40条被二人对外销售,消费者购买后食用;尚未对外出售的22条野生蛇类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放生。经鉴定,被查获的62条野生蛇类为王锦蛇、乌梢蛇,均属于被列入“三有动物”。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谢某、曹某非法狩猎罪,赔偿造成生态资源损失12000元并赔礼道歉等,法院判决支持。判决后,谢某、曹某缴纳了12000元并在县级媒体“青阳网”上公开发帖,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赔礼道歉,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今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侵害、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零容忍。该案引起地方媒体的再次关注、宣传,进一步扩大“以案说法”影响力。

典型意义:非法捕杀、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资源,打乱了生态平衡,也引起疫情传播,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最终将危害人类安全,是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检察机关就该案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涉案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损失的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让群众认识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六、阜阳市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阜阳市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界首辖区内各乡镇饮水情况存在诸多问题,如自来水水压小、分时段供水、时常停水、水质发红等情况,村民对此反映强烈,该问题曾被安徽广播电视台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专项活动,查明,界首市辖区内现有的农村饮水厂50余个,存在水质净化设备未使用,抽取地下水加压后直接供给用户;未按照规定建立规范的水档案管理制度;日常管理不规范,部分蓄水池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清理;水源保护区未设置警示标志,水源面临受污染的危险等问题。2019年7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水利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针对问题,依法加强农村饮水水厂的管理,确保辖区内农村饮水水质安全;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19年9月,界首市水利局书面回复,称其积极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随后,界首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公益诉讼联络员、记者等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回头看”专项活动,确认整改效果显著,对短期内不能立整立改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限期完成。

典型意义: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脱贫攻坚战中“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时刻牵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心。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农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用实际行动助力脱贫攻坚战。

案例七、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滁州市环保局履行“小炭窑”破坏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滁州市南谯区西部山区麻栎林约20余万亩,主要用于烧制木炭,木炭产业是当地支柱产业。2019年,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 当地村民烧制木炭的粗犷经营模式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盗采树木导致水土流失,加工、高温煅烧树木产生的烟、气直接外排,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且严重污染空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周围居民反映强烈。该问题也是省环保督察组对滁州市重点督察问题之一。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美丽乡村检察行”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专项巡查,先后10余次对1007座木炭窑进行摸排,建立问题清单,依法向市环保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市区环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出台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完成343座木炭窑技术整改升级,使烟雾回收设施配套率达到百分之百;督促关停并拆除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和居民区内未安装污染治理设备木炭窑664座。引导村民组建新型木炭、森林旅游产业等经营主体,新增岗位500余个。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联合政府及其相关机关对“散乱污”“小炭窑”开展专项整治,推动木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产业,建设新农村,助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安庆市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潜山市槎水镇后冲村龙岭组境内有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占地约4333m2,堆放垃圾约13000m3,下游为居民区和在建水库。该垃圾堆放点未办理环评等手续,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未配建污染防治设施,抽样监测下方地表水部分指标超出地表水三类限值。2018年5月,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向槎水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垃圾。槎水镇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清理生活垃圾约200吨,仍有部分垃圾未能清理。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槎水镇人民政府对涉案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槎水镇人民政府遂再次启动整治工作并书面请求市政府解决涉案堆放点遗留问题,市政府批准经费700余万元用于整治。2019年11月该整治项目工程验收通过。同月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回访,勘察垃圾堆放点已有效整治,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对槎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督促之诉,在检察建议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时,检察机关要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作为协同之诉,诉讼目的实现后要及时撤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司法、行政携手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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