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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4月30日 池州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36件94人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5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召开聚焦“四大检察”服务“三优”池州新闻发布会,会上,向应邀参加的新闻媒体介绍了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业务职责、2020年全市检察机

原标题: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36件94人!市检察院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5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召开聚焦“四大检察”服务“三优”池州新闻发布会,会上,向应邀参加的新闻媒体介绍了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业务职责、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工作安排、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和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并发布了相关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省检察院工作部署,围绕三年为期总目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建设“三优”池州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36件94人;共依法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26件228人,其中起诉涉黑案件5件83人,涉恶案件21件145人;起诉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3件3人。

典型案例

汤某某等13人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涉恶案

经指定管辖,2019年4月28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汤某某等13人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由贵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汤某某为控制池州市站前区宾馆卖淫市场,经常纠集杨某、汪某、朱某某、汪某、胡某等人,在池州市站前区上某城、甲某国际商贸城、世某广场等宾馆集中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汤某某为首要分子,杨某、汪某、朱某某、汪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7月24日,石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汤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汪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汪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汤某某、汪某、邢某某等3人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深刻学习法律精神,准确理解把握制度内涵,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427件601人,按适用人数统计,适用率为36.07%,位列全省第5,其中11月份为85.42%,12月份为81.87%。今年1-4月,全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56件305人,适用率为87.39%,位列全省第1。 唐某某、周某某敲诈勒索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青阳县甲、乙、丙3家公司矿山矿石外运均需通过丁桥镇老街。2017年9月一天晚上,周某某以夜间大货车运输影响其休息为由,在老街处堵路,阻止大货车运输通行。甲公司负责人江某某得知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某,让其帮忙劝走周某某。唐某某来到现场后对周某某进行劝说,称“堵车没有堵头,回头去矿山找点事情做”。周某某听后放弃堵路。事后,唐某某、周某某先后找到甲、乙、丙3家公司负责人,以可以帮忙协调堵路事宜和清扫被泼洒的道路为由,要求3家公司每家每月支付2人5000元工资,合计15000元。3家公司迫于要挟,在已经请人清扫道路的情况下,只得同意以清扫保洁费的名义,每家每月支付2人工资3000元,合计9000元。截止到2019年5月,3家公司共计被唐某某、周某某强行索取现金13.8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教唆并与周某某一起到3家公司“找事情做”,暗示“不答应要求,就堵路阻止矿山大货车夜间运输”,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审查起诉期间,唐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青阳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和其他量刑情节,对唐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周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唐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二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青阳县检察院依法向青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9日,青阳县法院判决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细化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最大限度的贡献检察力量,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安徽某建筑公司与马某、姜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

安徽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是民营企业,是池州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2014年12月1日,马某与姜某分别以甲方池州市甲钢管租赁站(出租单位)和乙方建筑公司池州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建筑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马某、姜某分别签字,并盖“安徽某建筑公司池州某工程项目部资料章”印章。合同履行过程中,姜某拖欠租金,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建筑公司和姜某共同支付租金且赔偿损失,实际执行标的额为1002.98万元。

检察监督情况建筑公司不服法院终审判决,于2018年12月21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姜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且适用法律错误。马某既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发生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发生具体业务往来、办理结算等,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向建筑公司主张过租金或者有实际的租金支付情况。马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且此前已与姜某发生过业务,此次未审查姜某是否能够代表建筑公司,也未将相关事项披露给建筑公司,存在过失。在明知建筑公司拒绝与其缔结合同的情况下,却要在合同上加盖不能代表建筑公司真实意思的项目资料章,明显不具有善意。因此,姜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指令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姜某履行其与马某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应属于其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改判建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池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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