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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一男子无证酒后驾驶报废摩托车 被判拘役2个月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老城区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老城区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执勤交警随即将被告人程某带至祁门县平安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程某向本院预缴了罚金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应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安徽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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