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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一人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审获刑3年处罚金10万元


来源:安徽网

原标题: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获刑3年处罚金10万元日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标题: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获刑3年处罚金10万元

日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税款2030846.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黄某梅和董某(另案处理)至滁州注册成立滁州某皮业有限公司,黄某梅系该公司股东并任监事。2013年10月,董某告知黄某梅该公司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立的,黄某梅明知该情况仍为董某提供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合同、发放员工工资等帮助,并提供他人银行卡给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账使用。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6月22日,董某以该公司名义分别向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132555.55元。被告人黄某梅违法所得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梅亲属代其向公诉机关退款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梅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清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邓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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