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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一男子在酒店房间放录音笔偷录他人隐私被处理


来源:安徽网

原标题:铜陵:男子酒店房间放录音笔偷录他人隐私被处理近日,铜陵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酒店电话报警,称在客房发现一支录音笔,怀疑有人故意放置,侵犯住客隐私。民警赶到现场,在该酒店806号房间床头

原标题:铜陵:男子酒店房间放录音笔偷录他人隐私被处理

近日,铜陵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酒店电话报警,称在客房发现一支录音笔,怀疑有人故意放置,侵犯住客隐私。

民警赶到现场,在该酒店806号房间床头柜下取出了一支用双面胶粘在柜底的黑色录音笔。据了解,该录音笔是一位当天入住的顾客丁先生发现的,由于不知道此录音笔是何人何时放置,无法找出“正主”,遂报警求助。民警现场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判断该不法分子肯定会再次来到806房间取回录音笔,便请酒店管理人员密切留意该房入住顾客,如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

果不其然,6月21日下午13时许,长江路派出所再次接到酒店报警电话,称有位男子通过电话预定了房间,并且强调只要806号房,这令工作人员产生警觉。

该名男子来到酒店后,却又要求先行看房,经理便带其来到806房间,同时默默观察其一举一动。期间,该男子用需要打开窗户为由支开经理,并趁其不备俯身在床头柜(原录音笔放置处)下摸索着什么,而这一幕早已落入酒店经理眼中。

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赶来酒店,并向该男子进行盘查,通过一番问询,对方承认房间的录音笔是自己放置的。

据悉,该男子贾某今年33岁,一直在工厂上班,因为生活无聊产生了窃听他人隐私寻求刺激的怪癖。今年5月,贾某在淘宝上购买了录音笔,并计划将其随机放置在酒店内偷录别人私密之事,过段时间再电话预定原房间再将录音笔取回。然而人算不如天算,贾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计划,却被有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丁先生,在例行入住安全检查时发现了。

目前,该案件已被民警受案调查。警方提示,侵犯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责任编辑: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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