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掩藏”资金躲避执行 亳州法院判处男子一年六个月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石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掩藏”资金躲避执行,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石某某因此涉罪领刑。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石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掩藏”资金躲避执行,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石某某因此涉罪领刑。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谯城区人民法院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判令石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1420432.18元及利息。2019年8月9日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随后向石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等手续。

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另外两起民间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因害怕自己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无法取钱,于同年7月15日授权委托石某领取其与汪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款92585元,于同年10月30日授权委托石某领取其与汪某某民间纠纷案件执行款5万元,石某某拿到上述钱款后未将该笔钱归还刘某某;同年8月4日,石某某的女儿给石某某3万元,石某某拿到钱款后未将该笔钱归还刘某某;同年10月至12月,石某某先后从李某处获得租房租金5万元,仍未将该笔钱归还刘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谯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靳敏]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今日推荐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