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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10月起施行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新修订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10月起施行

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长三角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跨省运营管理机制,并开展客运货运从业人员心理健康状况排查。

全省公路总里程达21.8万公里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江宗法介绍,截至2019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21.8万公里,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2019年,全省累计完成公路客运量4.6亿人次、旅客周转量340.2亿人公里。2019年新增通客车建制村465个,与长三角毗邻省份开通公交线路13条。

据了解,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后分别进行过7次修改,对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汗,道路运输管理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改完善条例规定的相关法规制度提出了迫切需求。如国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需要调整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放管服”改革中陆续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立法予以确认;道路运输经营中面临的诸如环境保护、安全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动解决。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本次修订。

推进长三角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

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需要全方位推进长三角区域的联系协作,道路运输作为天然的联系纽带对于加强我省地缘优势有着独特的作用,有利于打破地域上的屏障,紧密长三角区域间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为此,《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发展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的统筹协调,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互联互享;建立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跨省运营管理机制,优化道路客源班线公交化运营模式。

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具有相对封闭、持续运行、经营者主导等特点,以及旅客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性质,《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开展客运货运从业人员心理健康状况排查

服务业的特殊性所决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条例》要求,客运货运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客运、货运驾驶员应当安全文明行车,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通过强化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提升教练员的职业素质,全面增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软实力。

加强道路运输传染并防治和疫情防控

《条例》对道路运输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针对性规定,强化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条例》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客运、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记者汪乔实习生杨泞菡)

[责任编辑: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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