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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串通投标罪!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公司被罚!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伪造公文、印章串通投标 池州一公司三人被判缓刑

近日,池州市青阳县法院判决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串通投标案。为了顺利中标,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几年时间作案20多起,涉及江苏、浙江、福建、重庆、江西、河北等省市涉水工程招标项目。案发后,该公司竟还安排人员“顶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提供虚假供述。

伪造公文、印章作案20多起

据青阳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科技公司)于2001年5月在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经营新型管道设备及配件硏发生产、各类管道销售等。

2015年始,该公司欲在哈夫节等采购项目上中标,总经理吴双凤遂授意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王敬玉、办公室主任王成借用芜湖国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多家公司资质陪标,为陪标企业伪造《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卫计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多份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将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编入投标文件。恒生科技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向陪标企业转账投标保证金,并安排本公司员工等人担任陪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

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恒生科技公司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在抢修用管道修补器、供排水管道抢修用品等多个采购项目上中标,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9580925元,涉及江苏、浙江、福建、重庆、江西、河北等省市25个招标项目。有意思的是,2017年10月,在重庆市大足区近50万元的采购项目中,无资质陪标的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成了第一、第二中标人,两家公司遂放弃中标人资格,让第三中标人恒生科技公司在川渝的售后服务机构中标。

销毁证据安排人员顶包

案发后,恒生科技公司为逃避刑事责任,将投标文件和陪标公司的橡皮章销毁,并将电脑中保存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电子版删除并格式化硬盘,公司总经理还安排吴某、张某顶包,要求两人向司法机关陈述仿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宜均由各自操作,与恒生科技公司无任何关系,并承诺给予两人好处,后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供述。2019年底,青阳县法院判决,吴某、张某两顶包人犯包庇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敬玉、王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双凤到案时未能如实供述,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总经理等三人被判缓刑

青阳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吴双凤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敬玉、王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实施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因属牵连犯,依法择一重罪处理。

青阳县法院认为,由于该案无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视其情节可不认定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吴双凤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敬玉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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