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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三巽置业坠亡事故致1人死亡 调查报告出炉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2019.10.20”高坠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20日,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在营销宣传活动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纪委监委、工会、公安、人社等部门组成的“2019.10.20”高坠亡人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主办单位情况

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1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华林苑14栋1楼观园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JJ3P6C(1-1),法定代表人:王子忠,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

(二)承办单位情况

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1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营业期限2009年4月21日到2029年4月20日。住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天琥广场5-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9500B(1-1),法定代表人:杨蓉,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经营范围:活动演出、演唱会咨询、策划与执行;展览、展示策划与执行;明星经纪、媒体代理、发布;模特、艺术指导;室内外广告制作、设计;印刷设计包装;企业产品整合推广;活动演出物料租赁;票房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三)行政许可情况

10月8日,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意在宿城一中城南学校体育场演出;10月17日获得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10月15日,宿州市公安局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签字同意。

(四)相关人员情况

1.周光辉,男,55岁,身份证号:341226196511021032,家庭住址:安徽省颖上县杨湖镇郝刘村周管146号。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料工程部经理,事故中死亡。

2.丁萍,女,30岁,身份证号:340123199005103148,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金桥苑2幢202号。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3.杨兵,男,38岁,身份证号:341125198209085630,家庭住址: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号都市清华C4幢1402室。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4.邓伟,男,42岁,身份证号:342221197902242119,家庭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红门路3号。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黄胜,男,35岁,身份证号:431126198506275631,家庭住址:湖南省宁远县仁和镇古坪村5组。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0月,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为楼盘开盘做宣传活动,活动由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20日晚7时10分左右,力策公司员工周光辉发现舞台上方拐角有一串灯带不亮,便从搭设的架子上攀爬上去维修,不慎从约6米高的架子上坠落至地面。

事发后,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力策公司员工左文彬与现场安保人员将周光辉抬上“120”救护车(现场应急备用),并随同“120”车到达皖北总院,大约1小时后,周光辉因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鞋城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善后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月22日,安徽力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周光辉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严格,未对员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周光辉的违规行为。

2.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对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光辉,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丁萍,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力,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5000元的罚款。

2.杨兵,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30%的罚款。

3.邓伟,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副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承办单位监管不严,现场管控不力,负事故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3000元的罚款。

4.黄胜,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防控不力,负事故领导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5000元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21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力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劳务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制度与安全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三违”行为,确保现场人员防护与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外包作业队伍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排查并消除管理盲区与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鞋城管委会要以本次事故为鉴,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属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消除监管盲区与隐患死角,做到警钟长鸣。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责任编辑:吴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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