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前妻手机转账3500元 宿松一男子被判盗窃罪
2020年08月14日 14:38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毕竟曾经是夫妻,离婚后她手机密码都没改,转走她一点钱用用没什么大不了吧……大错特错,这是盗窃!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于2019年离婚。2020年6月,周某某到袁某某家探望小孩并居住。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趁周某某不备,利用周某某手机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至自己微信账户内,并删除转账记录。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将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离婚后,男女双方的经济是相对独立的,要拿对方的财产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否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动用对方钱财,将可能构成盗窃罪。即便是夫妻之间,在有些时候动用财物也最好能彼此告知,以示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袁瑾]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