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名!蚌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宣判

新罪名!蚌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宣判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0年9月7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我院办理的首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查,2019年6月,胡某受他人指使,招揽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手机卡、OKEX账号,并获取报酬,后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进账约1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均属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此,检察机关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切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