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淮南一大药房被责令改正并警告

保健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淮南一大药房被责令改正并警告

保健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淮南一大药房被责令改正并警告

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连锁十九号店被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具体如下: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谢市监处〔2020〕122号

当事人: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连锁十九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MWC5XX6

住所(住址):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小综合楼底层北壹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文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特殊食品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入口落地货台上存在雅客维生素夹心糖(国食健字G20130460、G20130462)与大山楂丸(国药准字Z1080001)及麦金利B族维生素片(国食健字G20120416)与紫云英蜜蜂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641142500212)混放销售的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二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及当事人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及主体资格;

4.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资格;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谢市监告〔2020〕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销售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谢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