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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抽检不合格 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被罚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进并经营的百合抽检不合格,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被罚。具体如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92号)

当事人: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0MA2MQL1KX0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205号104(北第五至第八间)

法定代表人:冯志龙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略

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于2020年6月27日购进并经营的百合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NJ-J2007344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查见当事人货架上有该抽检批次百合1.156公斤,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其他异议。本局于8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6月27日当事人从常荣(谢家集鸿伟粮贸)处购进该抽检批次不合格百合,共购进5.00公斤,销售了3.21公斤,抽检0.63公斤,依法扣押1.156公斤,该抽检批次百合购进价格36.00元/公斤,销售价格50.00元/公斤,主要销给了附近的居民。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并做了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共召回不合格百合2.83公斤。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百合货值金额250.00元,违法所得为14.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委托关系的情况。

2.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百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百合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淮南市丽水绿谷商贸有限公司入库验收单和商品销售明细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合格百合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5.当事人召回公告、召回现场照片、召回记录、采购退货单(召回的百合)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的事实。

6.鸿伟商贸(谢家集鸿伟粮贸)发货单一份,常荣(谢家集区鸿伟粮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常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主体责任的事实。

2020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罚告〔2020〕2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措施,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七) 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七) 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拾肆元壹角肆分(14.14元);

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百合1.156公斤;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4日

(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责任编辑: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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